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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 实务上是行政处分按你说的处理没错,因为涉及送达、救 12/20 20:45
→ a9301040: 济时效起算、处分效力时点。非行政处分,如观念通知、 12/20 20:45
→ a9301040: 答复民众陈情等等email可以,因为对方也只留下email。 12/20 20:46
→ a9301040: 我忘记哪套公文系统是受文者可以是电子信箱的?还是我 12/20 20:46
→ a9301040: 操作的是陈情案件系统?我也忘了。待强者补充 12/20 20:46
→ a9301040: 另外,原原po问的情况比较接近通知当事人补件,其实电 12/20 20:48
→ a9301040: 话邮件均无不可,除非通知后太久没来,再以正式函文通 12/20 20:48
→ a9301040: 知逾期不补退回,来销公文号 12/20 20:48
→ maniaque: "效率" 在法庭上完全无用之地 12/20 21:04
→ maniaque: 曾经有个贪污治罪条例的案子... 12/20 21:04
→ maniaque: 有位收发,为了省下邮票钱,每天把机关要寄的信件 12/20 21:05
→ maniaque: (要给附近机关的),亲自送过去 12/20 21:05
→ maniaque: 这位收发,省下了邮票钱(对,踹入口袋),信件也更有效率 12/20 21:05
→ maniaque: 到达了对方机关.......然后......"然后就被起诉了" 12/20 21:05
问题是把国家的钱送到自己口袋吧
送达本来就可以机关自己做,没啥问题
古早我在地方政府,有时候刚看到厂商、代办,就去发文拦截公文
请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收发本上签名载名日期时间
完全没有法律问题喔!
而且当事人跟代理人特别爱拿热腾腾的核准登记公文XD
附:
行政程序法第 68 条
送达由行政机关自行或交由邮政机关送达。
行政机关之文书依法规以电报交换、电传文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文件行之
者,视为自行送达。
由邮政机关送达者,以一般邮递方式为之。但文书内容对人民权利义务有
重大影响者,应为挂号。
→ maniaque: 而且,有趣的是...机关同仁都知道这件事,也默许这事情 12/20 21:06
→ maniaque: (对,当事人家境很穷...病子病夫病长辈之类的) 12/20 21:06
→ maniaque: 所以这件事情,拖很久才被发现 12/20 21:07
→ maniaque: 大概是某个机关的收发(新人吧),发现怎信封没邮票邮戳 12/20 21:07
→ maniaque: 今天你要用这种方式,一定要正式程序先行,才去思考其他 12/20 21:08
→ maniaque: 方式,再者,再给你个问题,第一次跟陌生人上了床,第二次 12/20 21:09
→ maniaque: 还能拒绝吗??? 12/20 21:09
→ maniaque: 今天可以方便,为何明天不能方便??? 12/20 21:09
→ maniaque: 弄到最后,双腿完全夹不住,变成XX的形状了... 12/20 21:10
→ asapoolu: 当然可以拒绝,按规定该做的一样都没少不是? 12/20 21:38
不得不承认,今天晚上太闲,纯找M大打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