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929598 (游勇驰)》之铭言:
: (代po)
: 单位平常和民众的往来方式都是发公文
: 原po的单位是要常常审核文件的单位
: 手上刚好有一个case
: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随即出国 (文件有瑕疵)
: 国内的代理人好像也不太想处理
: 加上留的地址不易收件(挂号被退过2次)
: 所以就把申请人的电子信箱给我,要我跟他联络
: 甚至还说 自己也当公务员,email联络是很正常的管道,甚至还用line
: 请问一下
: 民众要求用电子信箱或是通讯软件联络,是否可以拒绝?
: 真的不是很喜欢用公文以外的方式...?
一、法务部-行政机关文书送达问答手册
https://www.moj.gov.tw/cp-793-47657-cb2c9-001.html
问三:行政机关之文书送达得否以电报交换、传真或 E-mail 方式为之?
答: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除非其他法规(例如电子签章法、货物通关自动化实
施办法等)有明文规定,原则上不得以电报交换、传真或 E-mail 方式为之。
二、法务部-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号
https://bit.ly/2rLq2vn
行政机关文书得以电子文件等方式行视为自行送达,须以“依法规”为前
提,如无法规规定,尚不得以电子文件行而发生自行送达效果,又所称“
法规”,就中央法规系包括法律、法律具体或概括授权法规命令等
结论:
需要公文效力的内容应该要以纸本公文回复,
另外站在便民的立场(你愿意的话)
也可以帮忙在公文寄出前扫描一份另外用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愿意这样做的前提是申请人知道,电子邮件不是正规对机关联络管道,
承办不会(也没有义务)定时查看电子邮件,当然也没有办理时效的问题。
如果能有这样的共识,我是觉得用电子邮件联络有效率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