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铭言
: 我还是比较喜欢讨论法条
: 基本上是那笔 309 万(应该是五本五*90基数)有问题,
: 算是消防局[误发]....
: 因为是 当事人不能请领本职相关给付时,才能由消防局这边付抚卹金.
: (或本职请领金额,低于此笔抚卹金额,由消防局补足差额)
: ============
: 消防法
: 第 30 条
: 依本法参加编组人员,因接受训练、演习、服勤致患病、受伤、身心障碍
: 或死亡者,依其本职身分有关规定请领各项给付。
: 无法依前项规定请领各项给付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 (略)
: 三、死亡者:给与一次抚卹金九十个基数。
: (略)
: 前项基数之计算,以公务人员委任第五职等年功俸最高级月支俸额为准。
: 第二项身心障碍鉴定作业,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办理。
: 依第一项规定请领各项给付,其已领金额低于第二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
: 者,应补足其差额。
: 第二项所需费用及前项应补足之差额,由消防机关报请直辖市、县(市)
: 政府核发。
: ============
: 结论? 很简单
: 不管是退休军公教,还是以后领劳保年金的退休劳工,
: 退休后,为了家人,好好活着比较重要.............
: 月退休金6万变2万遗族抚卹金,然后称呼你为烈士遗族,有用吗??
: 要是因为从 6万变2万,家又有负债,家计撑不下去,
: 女儿不得不去金钱豹下海当公主陪酒被人干,
: 真要有这种状况,政府不知道要怎样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 要当志工,就去当那种解说志工还是服务台志工就好...ok ?
我觉得消防局倒不是误发,依消防法30条1项因公受伤死亡所给的本职身份的给付,应该
解释成该给付的要件原因是当事人因为消防法的公务而受伤死亡所给,也就是有奖励因公
付出的意思。
而月抚慰金是月退休人员死亡时,遗族就能领的,与是否因公无涉,所以本案加发因公抚
卹金应是合理的。
现在说铨叙部函释把月抚慰金认定是消防法30条的本职给付,忽略了该给付是否带有因公
牺牲有所补偿的性质,实在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