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系监委声明批同僚 肯定大法官不受理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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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11:52联合报 记者程嘉文╱即时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上周五通过,决议不受理监察院先前提出,对党产条例进行释宪之申请
。监察院于本周二的院会中,仍然坚持通过对年改政策的释宪声请案,并且重申监院具有
提请释宪权提请释宪权,过去也曾有55起释宪案例。
不过,11位今年补提名上任的“蔡系”监委,今天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大法官决议不受理
党产条例释宪的理由,正好与9月12日监院司法狱政委员会(唯一蔡系立委居优势之委员
会)认定本案不符释宪条件之理由,双方不谋而合。并且以不直接点名方式,认为监委应
“摒弃本位主义,遵宪守法,避免恣意扩张监察权,而破坏我国宪政体制下之五权分立与
平衡”。
此举也形同表态,否定监委可在调查人民陈情案件后,认为法律有合宪争议而声请释宪。
监察委员员王幼玲、瓦历斯贝林、田秋菫、林盛丰、高涌诚、张武修、陈师孟、杨芳玲、
杨芳婉、赵永清、蔡崇义表示,对于年改释宪声请案之提案委员,大肆抨击大法官先前不
受理党产条例释宪之理由,可以理解其在感情上之不快,惟若深究大法官不受理之理由,
实与9月2日司狱委员会认为年改释宪声请案“并无其理由书中所指违宪之疑义,并且不符
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理由不谋而合。
11位监委指出,年改释宪声请案和党产释宪声请案同样与监察院“行使职权”无关,因宪
法第97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明定的监察权为纠正、弹劾、纠举,以及由审计部行使之
审计权。至于提案委员所主张宪法第95条之调阅权及第96条之调查权,均系以行使监察权
为前提,为监察权之辅助性权力。
司狱委员会讨论时,亦有具法律背景之委员说明,民国81年修宪后,监察院已由原来的民
意机关转型为准司法机关,自不得仅以反映大量人民陈情为声请释宪之理由,否则无异无
视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人民宪法上之权利受不法侵害时,应依法定程序提起诉
讼,待用尽审级救济后,始得声请释宪),使之形同具文。
委员会讨论时,并有多位委员指出,本年改释宪声请案调查时咨询的7位学者专家,有6位
亦完全赞同本案如释字第717号解释,既无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无违信赖保护原
则及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