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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些看法....
个人在前面也有提过,采购是 为需求而采购,不是 为采购而采购.
从这个案例来看,个人推测,原PO 身为承办人,可能从履约到验收前,
都没到施作现场跑过,不然这种情况,不管现场管理员也好,厂商的
现场负责人也好,应该早就反映给承办人,承办人也可以在报完工前
用各种方式来改正,对吧?
那怎办呢? 今天就像有乡民说上工程会?
好...工程会第一件事情也应该就是了解整个施作流程,是不是会
要你们机关提出监工记录??
那...."你去哪生监工记录?"
好啦,那厂商主张表见代理,认为你现场管理员就是机关委托,
具有监工职责的人员,有违失吗??
个人认为工程会会采信厂商说法
那好,假如走争议裁定,贵机关输了? 没错,照样得付钱,
可是,走这个方式.
"所有有关人员的事后行政处分,一个都不能少"
现场人员反而可能没事,因为大部分的责任都在你身上.
因为,
一来,你没跑现场,没在履约施作时,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你的身分,除了采购承办人员,本质上也是本采购案的设计+监工,
换言之,你可能得全部扛下.
二来,当初提出采购案时,你又没有跟现场管理员沟通,设计出符合
需求的产品,或者是依现场作适当的设计变更,这设计疏失,
也是你的问题.
三来,好啦......你的履约呢? 你的采购案要不要先罚钱?严重甚至解约?
甚至先把厂商送101?
减价收受,是 双方合意 为前提,更何况减价收受是 厂商全吞.
东西应你现场人员指示,拿更好的规格给你机关,还不给你多收钱.
厂商少赚一点,来满足机关需要,
结果你机关却事后却要吞了这些费用?
别人怎么看?? 工程会怎么看??
至于解决方式?
个人认为有几种处理方式,你要怎么做,你决定后签出来(底下这个没有照顺序).
1.找你家的法顾,跟他讨论,请他提书面意见,确认机关的利弊得失.
2.先暂停验收,根据第一次的验收纪录(应该是记部分有问题,而非不合格),
发文请厂商提出为何会变更该品项的规格原因的书面说明,
同样的,现场人员的访谈意见也同样做成书面.
3.你根据厂商提出的说明,找法顾讨论,综合之后签出来,把法顾意见也写入
也去实际调查(如找几家厂商报价单),比对厂商所说是否属实.
4.把这些所有资料,通通写入签内,叙明始末,
拟办大概就是说,
这一部分厂商既然确实以更高价位的产品来满足机关实际需求,
应符合采购法第六条之精神,建议准予验收合格.
(当然,这些都要会签相关处室,如主计与政风,也要把这签放入结算验收纪录).
5.老大准了之后,发函给厂商说机关调查属实,这部分就这样子.
大概就有这几项可以做.
(有发现吗?完全不提或检讨机关相关人员的疏失责任,大家四四六六,相安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