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发调解通知书给民众的问题

楼主: skyoun (skyoun)   2018-07-06 09:52:36
※ 引述《tolru (午后的曳航)》之铭言:
: 大家好,目前业务之一是受理民众调解声请,并寄发通知书
: 依据乡镇市调解条例,调解没有次数限制,且当事人之一提出声请
: 我们就必须发调解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
: 最近碰到几件调解事件当事人之一反复声请调解
: 我们依规定寄发通知书给双方
: 对方很生气地打来说先前已告知没有意愿调解了
当事人声请调解而不能达成处理之共识时,调解即不成立,当事人得声请调解委员会给与
调解不成立之证明书(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
嘴上说的都没有意义,请他“声请调解不成立”
其中一方提出声请,就结案囉
: 为何还发通知书给他?认识我们在扰民,威胁要投诉我们
: 甚至还寄发存证信函= =
他寄发存证信函.....这也可以处理呀
就签“当事人已经具体表达声请”(要看字句),长官核可后,给他一张调解不成立证明
: 真的很无奈,依法行政却要受民众的气
: 请问这种情况有何变通方式呢?
: 倘若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参加调解之意愿(做成电话纪录)
: 若他明确表示无意愿,我们便不寄发
: 这样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 谢谢大家
他还没有明确表达“声请调解不成立”,在规定上,就是还有调解成立的可能
你不能自作主张
做电话纪录.....上面又没他的签名,万一还有后续纠纷,你的问题就大了!
虽然有第20条可用
第 20 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调解期日不到场者,视为调解不成立。但调解委员
会认为有成立调解之望者,得另定调解期日。
但,这要看调解委员会 (认为调解无望),而不是看你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7-06 10:14:00
作者: tolru (午后的曳航)   2018-07-06 18:11:00
谢谢你的建议,如果双方都未曾调解过,都只来一方a,并且a请我们反复发通知给没到场的b,造成b认为我们在扰民甚至是a的打手,不知要如何处理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