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发调解通知书给民众的问题

楼主: tolru (午后的曳航)   2018-07-05 22:25:40
大家好,目前业务之一是受理民众调解声请,并寄发通知书
依据乡镇市调解条例,调解没有次数限制,且当事人之一提出声请
我们就必须发调解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
最近碰到几件调解事件当事人之一反复声请调解
我们依规定寄发通知书给双方
对方很生气地打来说先前已告知没有意愿调解了
为何还发通知书给他?认识我们在扰民,威胁要投诉我们
甚至还寄发存证信函= =
真的很无奈,依法行政却要受民众的气
请问这种情况有何变通方式呢?
请问这种情况有何变通方式呢?
倘若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参加调解之意愿(做成电话纪录)
若他明确表示无意愿,我们便不寄发
这样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补充一下,p果双方都未曾调解过,都只来一方a,并且a不断地请我们反复发通知给没到场的b,接到通知书的b认为我们在扰民甚至认为我们成为b的打手,这时有办法拒绝a的声请吗
谢谢大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05 23:04:00
告诉乃论还是民事?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18-07-05 23:45:00
用第11条?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7-06 06:41:00
有风险啊,你要怎么证明你有跟他确认过他要不要调解?而且他说不要?不过你这种案例,我提个建议,如果a方不愿意和解,而b方反复提出和解申请,那是不是能在a方一开始表示拒绝和解时让他写切结书,切结说若b方之后再提和解一律不需通知本人,若因此产生权益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之类的。但还是老话一句,不管你怎么做怎么改都会遇到刁民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06 08:43:00
看是否可以透过一方发动诉讼
作者: vn503258 (vn503258)   2018-07-06 09:29:00
你可以开立调解不成立证明书给双方,请他们去走诉讼程序调解本身就是须双方合意才能成立,一方已无意愿,且已经出席过的话,直接给不成立证明书,让想要继续调解的人去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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