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lru (午后的曳航)
2018-07-05 22:25:40大家好,目前业务之一是受理民众调解声请,并寄发通知书
依据乡镇市调解条例,调解没有次数限制,且当事人之一提出声请
我们就必须发调解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
最近碰到几件调解事件当事人之一反复声请调解
我们依规定寄发通知书给双方
对方很生气地打来说先前已告知没有意愿调解了
为何还发通知书给他?认识我们在扰民,威胁要投诉我们
甚至还寄发存证信函= =
真的很无奈,依法行政却要受民众的气
请问这种情况有何变通方式呢?
请问这种情况有何变通方式呢?
倘若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参加调解之意愿(做成电话纪录)
若他明确表示无意愿,我们便不寄发
这样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补充一下,p果双方都未曾调解过,都只来一方a,并且a不断地请我们反复发通知给没到场的b,接到通知书的b认为我们在扰民甚至认为我们成为b的打手,这时有办法拒绝a的声请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