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某单位的劳务采购契约的“会验人员”,本件劳务采购每月验收一次,但小弟最近
发现一件事,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来请教大家。
契约中明定应置一名领班组长,薪资29040,其余为一般人员,薪资为26040。因本单位有
两栋办公楼,但有些距离,领班组长在本栋(下称A栋),另一栋楼(下称B栋)的人员认
为有任何事情都要跑到A栋很不方便,于是向该签约公司争取B栋也要置领班组长一名,该
公司同意,然因契约中明载除因政府政策影响外,该公司自行提高薪资需自行吸收,不得
向机关请求,事情就发生了。
该公司认定领班组长较一般人员多出来的3000为奖金,但验收时不能做成两份薪水,否则
验收不过,于是要求A栋领班组长于每月领取薪水后须拿1500元给予B栋领班组长,但帐上
B栋领班组长仍然是记载领取26040,A栋领班组长29040。
这牵涉到“高薪低报”与“低薪高报”劳保、健保、劳退级距皆会不同,也影响“因病不
能上班之补助”及后续可能的“失业补助”之类各项补助的金额多寡,且采购契约中除明
定厂商应遵守相关一切劳动法规,并明定机关因每月抽访人员确认厂商是否依约履行劳基
法等相关劳动法规。
因此想请问各位,会验人员得主动发动抽访做成抽访纪录后向上呈报吗?又有什么需要多
注意的吗?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