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想和板友请教
私校编制内公保职员,到外兼差。兼差的地方因某些因素负责人
要求一定要保劳保,工作性质类似临时工,有去兼差才有劳保,
例如:
1.六日两天,就保两天,结束退掉。
2.星期二需要,就只保星期二一天,即便当周六日有需求,仍是
退掉再保。
问题一:工作型态不符合公保法施行细则第29条所订之职务,是
否会影响公保权益?
问题二:短期加保是否会有无法加保之情况?
问题三:公保法第6条第5项第2款是否为劳保年资不得超过60日?
如超过需进行选择,是否会影响公保权益?
感谢版上先进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