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楼主: DioGeNeS (DioGeNeS)   2018-04-04 21:09:12
原文恕删
其实大家都想依法行政
因为程序的关系与所处位置的权责问题
往往会出现以下的状况:
1.主会计已口头要求业务单位补齐文件或程序
A.业务单位配合,反正能核毕就好
B.业务单位无法接受主会计要求,
请主会计已书面意见叙明,由长官核示。
主会计可能有下列反应
A.不愿以书面意见陈上长官核示,
要求业务单位补齐文书或程序后,
才肯核准。
B.以书面意见陈上长官核示,
由长官处理双方意见上的差异。
以防弊行政来看,最好是什么意见
都有书面纪录,签呈既然是内部意
见的表达,业务单位跟主会计单位
都有其权责,最后权责或决行权责
是长官,有书面资料才能知道事件
的来龙去脉,长官才有判断的基本
依据。
不过大概就是主会计单位对于书面
签呈的方式不太爱用,个人是希望
能有书面纪录,这样后面承办人才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另外这样笔
战才会打的有声有色(笑)。
举例一
劳基法修正后产生的不休假加班费给付
适用劳基法适用人员之薪资,
配合法规修正而给予不休假加
班费。
主会计表明以前没有给这笔费
用,并且询问其他机关之主会
计并未有给付该项费用,所以
不愿核准给付费用。
(逻辑上的谬误)
对应方式
1.以劳工局因应修法变革的上
课讲义叙明该项费用的合法性。
主会计打枪:不能以劳工局的
上课资料为准,作为该项费用
的合法性。
OS:所以业务主管机关因应法
规修订后的上课讲义是无足够
证据能力的。(笑)
2.请劳工局就本所该笔费用算法释疑。
主会计核准:以劳工局网页的例子
套用本所适用劳基法人员该项费用
之计算,劳工局来函叙明应依法规
办理。
OS:以劳工局的网页案例请劳工
局来函释疑,劳工局会自己打自
己脸吗?
其实更实际的问题是法规修改后,
行政机关(含主会计机关) 对法规修
改后的变动应变太慢,所以后来编
预算的时候,临时人员的预算还是
依照修法前的额度编列,也没有增
加。
另外,主会计会退某些临时人员的
加班费,反正人家想成为超越立法
院诸公的主会计,就随其所欲吧!
* 这种劳务契约的关系,主会计确
实很有种不盖就不盖,但是到时被
捅,应该很好玩。
举例二
工程的估验计价
营造厂商依照契约规定办理估验计
价,陈上后,主会计就厂商材料部
分提出质疑,该材料是不是只属于
本机关使用,会不会厂商拿给其他
人的材料给本机关用。
对应方式
交给主管去跟主会计处理,这么精
辟的问题非承办人员能够以检验报
告、抽验照片来说服主会计,或许
以后工程部分要编列CSI费用,俾利
估验计价,但是编列是项预算又会
被质疑其必要性。(笑)
大家在防弊行政下,都在做各种防弊
文书,但是权责的界线是模糊而变动的,
业务单位跟主会计都有自己的想法
但是要盖章,要写意见之前,
多想想,然后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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