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于107年1月30日预告修正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十条、第十九条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
文对照表,网址如下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32&Page=5557&Index=3
任何人得于107年2月5日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铨叙部法规司第二科承办人吴以乔(电话
:02-82366479,传真:02-82366497,电子邮件帐号:[email protected],地址:
台北市文山区试院路1之2号)陈述意见。
表示意见截止日期:107-02-05
第十条 公务人员符合第七条休假规定者,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每年至少应休假十四
日,未达休假十四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休假得以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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