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履约及验收

楼主: OolightoO (极光)   2017-11-30 09:14:23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铭言:
: 交代一下背景,意见还是提供大家参考及指教
: 目前为采购单位主管,采购稽核小组委员,
: 具采购进阶资格,法研所论文写政府采购法
: : 采购法及函释的确未明定验收时不得办理契约变更
: : 但许多机关(含工程会)仍将上开做法列为内部控件目之一
: : 目的并非禁止契约变更,而是“避免”机关在“验收时”变更
: : 你当然能说,我们画地自限,自行延伸解读采购法,衍伸不必要之限制,把机关和厂商框住
: : 但厂商履约时,本来就有义务看清楚招标规范
: : 能提优规,为何不施工前就先阐明提报,而等到完工报验,无法拆换后,才要求机关接受?
: : 这种做法真的太像专门为不小心做错的厂商解套了,
: : 目的再让厂商免于为自己的疏失付出代价
: : 再者,绝大多数的案件我相信会要走到验收提契约变更这一步,
: : 或多或少都有点主观认定的地带,
: : 以原PO所举例(皮椅取代不织布椅)而言
: : 究竟什么是优规?为何皮椅在多数人看起来是优规,大家的认定真的都一样吗?
: : “皮椅冬冷夏热,不织布椅冬暖夏凉。跟皮椅相较,不织布椅的温度传导率较皮椅差,因此
: : 冬天不易聚冷,夏天不易聚热,面对国外那种极端的气候里,冬天极冷,夏天极热的情况
: : 下,因此不织布椅在使用上比较舒适。”
: : 以上讨论撷取自https://forum.u-car.com.tw/thread/52152
: 优规与否,如果担心需求单位承办人自己审风险太高
: 可以参考同等品审查,采用委员会的方式联审,甚至请专家学者来表示意见
: 如果你的案子的金额让你觉得有风险,委员会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伞
: : 每项标的,皆有其长处短处,今天皮椅价格单价或许较高,但不是每个人都觉得皮椅对他而言比较好用
: : 就算贵,对契约目的、对使用单位欲执行的政策目标无更大的助益,也是枉然
: : 因此客观上的优规,可能只是部份人的认定而已
: : 而政府机关,办理优规的认定,依照权责分工、分层负责可能会经过需求、采购、政风、主计及首长等层层关卡
: : 需求单位愿意扛最大的责任,签出来了
: : 幕僚单位及首长想帮忙让你案件能顺遂推动,就会帮你盖章
: : 但不代表盖章的这些人,都认同需求单位的判断
: : 综上,验收阶段才发现厂商提供之标的与契约不符
: : 即使是优规,厂商仍应为疏失付出代价
: : 而采购法已明定方法,即减价收受,
: : 针对厂商提供规格不符之标的
: : 在不影响契约目的、使用需求、经机关检讨不必拆换,而有必要者
: : 能以减价方式同意验收
: 减价验收是厂商交的东西不符规格,但是需求单位评估之后收下的情形
: 但如果今天只有解约跟提供优规契约变更两种呢?
: 经需求单位评估不符合减价收受要件,只能解约,这时候厂商提供优规你收不收?
: 而且市价来看,优规确实是比原履约标的价格贵上1倍,你收不收?
: 我相信有经济理性的人,本于大家说跟念经一样的"公平合理"同时兼顾"采购效率"
: 如果收下对公益有损或是图利厂商吗?
减价收受要件不符,即厂商交付之标的与契约规格不符,且有“影响契约目的”、“影响使用需求”、“经机关检讨有必要有必要拆换”或“不必要减价收受”
等问题
厂商交付的货物如已影响契约目的、使用需求,甚至是政策目标
这能算是优规吗?
如果此时机关以契约变更让厂商交付之标的符合契约规范
就等同机关让“不得减价收受”的标的变成“验收通过”
即使优规的售价不低于、甚至数倍高于原规范
仍似有违公平合理性,将厂商的失误转由机关吸收
我相信大多数的案子,承办人裁量接受于验收时办理契变
而非采行减价收受、验收不合格的方式
很多都是基于效率、避免浪费或引起与厂商履约争议的考量
且没必要压榨厂商、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但今天机关的作为如果没有直接的适法性依据,
看起来却有违反GPL第6条的疑虑
即使节省了公帑与程序,却是让自己承担了风险
而于验收时办理契变,就是非常容易落入受人质疑的窘境
许多机关在内控这点,并不是毫无道理的延伸采购法所没有的限制
如果不是别无选择,我认为最好不要这样做。
想办法以别的方式代之,较为稳妥,
前几篇已有板友提供实务上较可行的做法
: : 本案厂商既已报验,机关应当于规定之期限内举办验收会议
: : 并由主验人依据契约为适当之决定,无论是不同意验收、限期改正、减价收受,都是方法之一
: : 验收阶段,机关所得采行方法已如此之多
: : 实不宜以高度主观的契约变更-优规来为厂商解套
: 厂商提供优规,必须经机关同意才能成立,
: 并非厂商提供机关就一定要收
: 所以不要常常帮人家扣帽子,有去看看人家的评估程序吗?
: 动辄"图利"、"帮厂商解套"的说词,采购人员已经很辛苦了
: 不要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家
: 我在写稽核报告的时候也都是这样
: 大家一味的防弊,试问采购法第一条明示的立法目的"采购效率"跟"公益"放到哪里去了?
: : 盖因此举易将厂商应负之责任与代价移转由机关承担
: : 恐有违采购法第6条公平合理之精神
: 另外,为什么我会说减价收受跟减少价金是同一件事
: 因为民事契约中,瑕疵担保请求权固然可以因为物之瑕疵(可以想成验收不合格)
: 请求单纯减少契约价金
: 但是在采购法中,没有单纯减价的制度
: 不是验收不合格之后的部分解除契约(也是部分减价)
: 不然就是减价搭配罚款的减价收受
: 或是有先进可以告知不同于减价收受的单纯减价,法源上的依据为何?
: 谢谢!
: 希望大家办采购越走越宽,法有授权裁量不要另吝啬用
: 法无限制时不要自己增加法所无之规定
: 共勉之!
作者: DemonT (预告微笑)   2017-11-30 19:27:00
先推一个 等过一阵子忙完慢慢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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