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上采购法达人
简易过程:
机关采购一个地坪,厂商履约过程已经延误方才报竣,竣工后因为品质不佳
验收时,机关开列缺失要求限期改善,期限已到厂商仍未改善完毕
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101条
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将其事实及理由通知厂商,并附记
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十、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
施行细则111条
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十款所称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机关得于
招标文件载明其情形。其未载明者,于巨额工程采购,指履约进度落后百
分之十以上;于其他采购,指履约进度落后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数达十
日以上。
前项百分比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尚未完成履约而进度落后已达前项百分比,机关应先通知厂商限期
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如机关订有履约进度计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
善当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约进度落后百分比,分别以各该日实际进度与
机关核定之预定进度百分比之差值计算;如机关未订有履约进度计算
方式,依逾期日数计算之。
二、属已完成履约而逾履约期限,或逾最后履约期限尚未完成履约者,依
逾期日数计算之。
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 项各款裁处权时效之起算时点判断原则
属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111 条第2 项第2 款已完成履约而逾履约期限者:
自厂商完成给付之准备且最后通知达到应验收之机关时起算。
请教事项:
1.竣工后,机关通知厂商限期改善,若超过改善期的天数,算是逾期天数吗?
2.所谓的进度落后20﹪,是依天数还是依金额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