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monT (预告微笑)》之铭言:
: 机关采购公务车一辆
: 投标标价清单项目为公务车1辆 60万元(没有细项)
: 其中需求规格里面 座位为"不织布"
: 然厂商以座位为"皮椅"交车,并于履约期限最后一日(11/28)申请履约完成待验收
: 请问这样可以进行验收程序吗?(有初验或无初验程序)
: 那另外如已进验收程序了 可以 办理契约变更吗(认定皮椅比不织布好,要项21)
我针对我中午的回复(在书上看过财物报验后就不能办契变)做些补充说明:
书籍我没找到,网络上GOOGLE有看到疑似可以支持我印象的说法
1.工程会-作业程序说明表 验收(IP11)五、其他(三)与确认竣工无关者,至迟应于验收前完成契约变更程序
https://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60531143956072633.pdf
2.台湾法律网刊载之见解,下列网址内文之第一段最后面,劳财物契约变更时机应在“报验”前;工程则为竣工前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2193&job_id=181804&article_id=104432
3.台大总务处采购组之简报第22页,载明契约变更应于验收“前”为之
http://procurement.ga.ntu.edu.tw/uploads/archive_file_multiple/file/574e880e48b8a12906003aff/%E7%B3%BB%E6%89%80%E8%87%AA%E8%BE%A6%E6%A1%88%E4%BB%B6%E9%A9%97%E6%94%B6%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4.一般讨论区针对契约变更时点之简单讨论
http://www.helpu.com.tw/cuteforum/detail.php?main_id=2585
以上几点供参。(ptt挡掉短网址了,所以没缩)
另外我刚刚在工程会函释系统查找了一下,未见工程会有明确的函释说验收(报验后)不得辨理契约变更
采购法及相关法令亦未载明契约变更之时点
所以就法令上来看,并没有说一定不能,只有适当与否的问题
我觉得
采购专业人员依个案在不违反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采购效益或专业判断,可为不同的决定,这是我们身为采购人员的权力与责任
原PO案件如果性质单纯(如举例之购车案)、采购金额较小,于验收时契变或许能自圆其说,也不太会有人深究
但如果相反,案件规格复杂、采购金额庞大,你于验收时主张变更契约,(删除)
在节省了繁琐流程及履约争议的同时,也要知道,这实际上也在帮厂商“解套”,甚至避免厂商因规格不符而“受罚”
采购案通常要存10年,如果书面上经不起外人(或稽核单位)的放大镜检视,恐怕会被扣帽子,最好小心起见
一定要确保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且厂商没因此受有额外利益
当然,如果是小案子,还是简单处理就好啦,别搞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