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udn.com/news/story/6656/2813391
公务员过劳死认定 先过考绩1甲2乙这一关
2017-11-12 00:38联合报 记者林河名/台北报导
公务员过劳时有所闻,立委却发现,目前法规对于公务员“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近三年
考绩至少要符合“一甲二乙”,蓝绿立委都认为,应该予以调整,不应以考绩作为认定的
条件。
公务人员抚卹法在二○一○年修正时,新增“过劳死”条款,即该法将“戮力职务,积劳
过度以致死亡”,也列为“因公死亡人员”,可获因公死亡的抚卹。
当时立法理由就提及,施行细则对于“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应同时符合“戮力
职务、积劳过度、因果关系”三要件,公务人员抚卹法施行细则于是明列,“戮力职务”
是指: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若无最近三年年终考绩者,以平
时考核资料及服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覈实认定。
“如果一次乙等、两次丙等,就不可能获得抚卹?”民进党立委黄国书认为,许多公务员
“过劳死”最后都被认定非“因公死亡”,关键竟在还要一并列入考绩。
他认为,现行法规把考绩作为“戮力职务”唯一标准并不合理。
黄国书表示,判定是否过劳死,应该根据医学的因果关系,怎么可以把考绩列为公务员是
否过劳死获得抚卹的认定依据?何况目前有许多公务员可能要轮流被打丙等,可见“公务
员过劳死”条文的解释有问题,如果不做处理,未来“过劳死”认定都会产生问题。
黄国书提案修正公务人员抚卹法,把“因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改为“因公积
劳过度以致死亡”,增加一项“对于因公积劳过度以致死亡的认定,应以死亡原因与其业
务之因果关系判定为主,且服务机关与遗属均得协助举证,其认定亦不得以人员之考绩作
为参考要件”。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指出,公务员的过劳认定,确实与考绩无关,赞成回归专业人员认定,
建议铨叙部直接修正施行细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