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关中恶政,贻害至今。
原告不服的点是:被告机关未能合理说明机关首长何以从单位主管评拟、考绩会初核79
分,直接变更为69分,此为变相先打等第、后补分数之违法现象。
且考试院仅在98年颁订“考绩作业注意事项”,所定考列丙等之条件及比例,仅有“机
关全体受考人绩效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者”之空白构成要件,在关中版的考绩法草案强渡
关山不成后,这种注意事项当然无法律依据,显然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之后再无下文。
而被告机关,也就是考训会的答辩竟然是:
“考试院每年仍有列丙等人员,原告自100 年到职并非难以预见考绩列丙等之可能性”
“考评工作,富高度属人性,亦为机关长官之判断余地”
行政法院难得硬起来,不甩考训会自我感觉良好的解释,打脸当时赏属下大饼的主委,
主委自然气噗噗了。
只是主委投书左批诉讼对造钻漏洞、右骂法院判决不公,也不能掩盖考绩结果就是因为
当时“长官有意见”,不同意考绩会决定,而迳行加注理由变更考绩结果为丙等的人治
事实。
裁判书的关键字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诉更二字第19号,有兴趣的可以一观。
有些攻防争点学起来,以后搞不好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