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放弃洗刷司法惯老板,紧抱特别权力关系?

楼主: billy40215 (taco)   2017-08-09 10:45:29
文:司法基层苦劳
拜读司法院人事处于8月7日去函《苹果日报》,以“司法院人事处来函:澄清法警简嘉达
投书内容”为题之文章后,太令人惊艳了,连忙打开日历,确认今年是民国106年,总统
姓蔡不姓蒋。
犹记得许院长宗力任大法官时,在释字653号的协同意见书中曾语重心长的写道“历经学
界多年来的反省、检讨与指摘,以及本院解释多次努力作成的若干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的
幽灵,依旧在二十一世纪的台湾土地徘徊不去,依旧生命力顽强地继续支配许多事物领域
,例如公务员……等语。”
就文义上看来,对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是应当反省、检讨与摒弃的,然而在司法院人
事处的回函中却以“公务人员与国家之间系公法上的职务关系,而非私法上的劳雇关系”
来紧抱特别权力关系,无疑回头赏了许院长一耳光,这记磨练了将近十年的如来神掌,总
算打得响亮,没让残存的幽灵丢脸。
司法院人事处以“《劳动基准法》上之劳动条件自亦未可直接比拟或适用于公务人员。”
,意图阐述公务人员并非劳工且司法院也并非雇主。然而是这样吗?劳动力发展辞典中对
雇主(Employer)的定义略以“给酬雇用他人协助工作的业者,均称为雇主”,而劳工定义
又以《劳基法》第二条“谓受雇主雇用从工作获致工资者。”,故何来无法比拟呢?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号中所述“在雇主指挥监督下等待提供劳务之待命时间,亦
属工作时间”,其值班中“是纵令被上诉人在值班时间未发生报修情事,亦不因而变更该
值班时间仍系工作时间之性质。”其中又以“不是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雇主从事与
正常工作时间内之工作性质不同之工作就不是加班”为裁判主要之意旨。
司法院人事处引用79年行政院函来回应,79年适才解严约3年的时间,在总统还尚未民选
的年代,一切仍然笼罩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的假民主时代,该函正好得以套用许院长在协同
意见书中所说“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自始即是未附任何说理的教条”,只讲究管理与服从
的“力”的关系,不是“法”的关系,至此中明白,特别权力关系还阴魂不散的窝藏在司
“法”院。
总说“院检分立”,然而扯到钱的时候,却又要院检协商了?不但把法务部拉下水一起载
浮载沉,更是把法务部高高举起以掩护司法院的怠惰,如果真要院检一致,那么请问:法
务部早已建置好电子报到系统,请问司法院何时跟上?不是要一致吗?无疑又是回头赏了
自己一耳光。不痛吗?脸都红肿成那样了还装是害羞脸红吗?
如此回函,表意说要澄清误会,又指称该位法警“容有误会”,但此番言论,令人不禁质
疑,司法院是否已放弃洗刷“司法惯老板”的荣誉头衔?干脆紧紧抱着特别权力关系一说
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09/1178403/
作者: aikidou (哈囉)   2017-08-09 12:41:00
司法机关惯老板是常态
作者: encoreg57985 (@@)   2017-08-12 19:19:00
有够不要脸的司法机关 呜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