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心声:司法院再也无法洗刷“惯老板”的恶名
2017/08/08 13:49
陈建晔/一等书记官
拜读简嘉达法警投书之“成立‘劳动法院’?先改变“司法惯老板”
的形象吧!”与“司法院人事处来函:澄清法警简嘉达投书内容”,窃以为司法院再也无
法摆脱所谓“司法惯老板”的恶名,法务部也是。
为何要给付加班费?甚至《劳动基准法》要求要加倍给付加班费?目的就是为了对付惯老
板过度使用劳动者,避免劳动者因过劳而致自身身体健康毁损、家庭功能瓦解、对国家社
会长期的不利益。《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延长工作时间应加给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并
规定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例假、休假及特别休假等日工作者,应加倍发给工资。
为保护劳工免受雇主剥削,《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正常工作之最高时间,目的在在限制
雇主任意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贯彻保护劳工之本意。并不是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
雇主从事与正常工作时间内之工作性质不同之工作就不是非加班,此为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1358号判决之意旨。在所谓的“值班”时间,如遇有案件,法警仍然要值庭、戒护
、解送人犯;检察官、书记官仍然要协助办案、职掌笔录。
一切司法程序在“值班”时间照样进行,而且在待命时间,往往遇到的都是比平常上班时
间更棘手突发之状况,试问司法院,“值班”何所谓与“加班”性质不同?以行政院函释
掩盖实为苛扣司法人员上班时间外延长工时的加班薪资,复以“公务人员与国家之间系公
法上职务关系,而非私法上之劳雇关系”来合理化压榨司法劳力之事实,堂堂司法院,又
置《宪法》保障人民工作、财产权之意旨于何地!
97台上1358号判决亦肯认用“工作性质不同”为由来规避发给加班费是违法行为,因为“
无法在值班时间施以较繁复之维修工作,乃系因上诉人未提供必要之设备、人力,或考量
施工时间之妥适性所致,并未变更其工作之性质”。待命仍然是上班,只是因为考量工作
特性,为了妥适运用机动人力,故以待命作为工作内容。
司法院以及法务部长期用“值班”偷渡加班概念,苛扣书记官、法警等人值班时应得请领
之加班费,于法有违,与理不合。无论是公务人员,或是《劳动基准法》所定义的劳工,
均属于“出卖时间并受指挥监督服劳务”的劳动者,法令分两套是否妥适本身就有争议,
但本质上并无二致。
公务人员的差勤规定都明定一天工时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月延长工时20小时了,摆
明了公务人员原则上是“工时制”的劳动者,仅在工时内受政府指挥监督并服劳务。
司法院与法务部长期用行政命令将加班费折算成60元每小时的值班费,堪比惯老板。拿78
年特别权利义务关系的函示要排除《宪法》上对劳动者的人性尊严、工作权的保障,平常
讲司法独立一碰到值班费就忙着拖法务部下水。对照大法官不断“超英赶美”做出进步人
权的解释令,司法院人事处对人权意识的退步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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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记官认为司法院以及法务部长期用“值班”偷渡加班概念,苛扣书记官、法警等人值
班时应得请领之加班费。图为司法院外观。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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