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涵雅老师2014年初完专辑之后,就回到学校继续教书了....
只不过她还是在教书的期间,到处唱商演、尾牙、唱布袋戏主题曲、上电视表演...
不过很好奇当初她是用什么理由去外面唱歌表演的??
如果只要上签就可以出外表演,那教师要开补习班是否只要上签通过就可以呢??
那教师为何还要大费周章地争取合法兼职呢???
也纳闷张老师又是用什么理由留职停薪的??出唱片吗???...呵呵
其实张老师的案例子 让我想到之前有人在联署军公教兼职的事情
这说明了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有本事的人,现在就可以到处兼职了..何必要联署修法呢??
: 您好,既然这么关心张老师,那在下就稍作解释:
: 先引相关规定:
: 有关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含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兼职,依公务员服务法、教育人员任
: 用条例及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教师兼职规定如下:
: (一)兼任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就其兼任之行政职务,则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爰兼任行
: 政职务教师之兼职,应依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办理。其得兼职之范围,系以“依法令兼
: 职”、“兼任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职务”,及“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为限。
: (二)未兼行政职务教师之兼职,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及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
: 处理原则相关规定办理。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职范围及职务,系依“公立各
: 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第3点及第4点规定办理,并应事先以书面报经学校核准。
: 再查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张老师倘若要兼职限制在以下工作:
: 第3点:教师兼职机关(构)之范围如下:
: (一)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
: (二)行政法人。
: (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
: 1、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
: 2、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之组织。
: 3、依其他法规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事业或团体。
: 4、国际性学术或专业组织。
: (四)国外地区、香港及澳门当地主管机关设立或立案之学校。
: (五)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
: 1、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者。
: 2、政府或学校持有其股份者。
: (六)新创生技新药公司。
: (七)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所定企业、机构、团体或新创公
: 司。
: 前项第五款至第七款兼职,以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为限。
: 再从反面来看不能兼职的情形,依据第9点,教师兼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不予核准
: 或于兼职期间废止其核准:
: (一)与本职工作性质不相容。
: (二)教师评鉴未符合学校标准。
: (三)对本职工作有不良影响之虞。
: (四)有损学校或教师形象之虞。
: (五)有泄漏公务机密之虞。
: (六)有营私舞弊之虞。
: (七)有职务上不当利益输送之虞。
: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当利用学校公物之虞。
: (九)有违反教育中立之虞。
: (十)有危害教师安全或健康之虞。
: 各级学校应就教师之兼职每年定期进行评估检讨,作为是否同意教师继续兼职之依据
: 。
: 审视张老师餐厅驻唱或是接活动表演,当然是不允许的,但我查过维基百科:
: “张涵雅在赛后奠定发展音乐表演的信念,她暂时辞去教职,开始学习创作,并持续在各
: PUB驻唱磨练歌艺。”
: 可见得张老师已经辞职,针对已经辞职的前教师就没有什么兼职或不兼职的问题了。
: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