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epaday (我怀念的.)》之铭言:
: 碍于事主没ptt帐号,所以上来帮朋友发问
: 为了方便阅读,以第一人称我代表事主
: 事由:
: 假设我今天要在机关大门前做一个艺术装置
: 让来往民众观赏
: 该艺术装置从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弄到好总价30万
: 因为如果是一口价统包30万(超过10万)就要用招标的
: 但如果我把设计(8万)、制作(8万)、运输(8万)、安装(6万)
就这个各案而言 很容易在提请购时就被打枪了
如果你真的认为可依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13分别洽不同专业厂商办理
满难令人认同
即使主计政风没意见 这些施工界面很难处理 到时后一定一团乱
所以最有可能是设计厂商帮你找其他分包商 然后分别开发票给你
: 因为不同标的行为,所以拆开来做,同时又因为各品项10万以下,
: 所以迳行找"各厂商"来做,这样有违反采购法的规避行为吗?
: 承上题,如果上述不同标的行为,由"同一or二个厂商"承作
: 也就是各标的完成后,支付厂商的金额会大于10万元
: 这样有违反采购法的规避行为吗?
: 朋友问我这个问题,单纯就法条上讨论,
: 我觉得Q1跟Q2都没违反采购法的规避
: 是依据采购法细则第13条"标的不同"
: 不晓得这样对吗
: 如果版友手边有函示或法条见解,请求支援
还是回到施行细则13条
你签的好不好 主计政风认不认同
但是 要做2个未达公告金额的采购
多数人会选择作一个未达公告金额采购
如果是我 或许会考虑设计小额采购
施工 运输 安装一标以最低标办理
这样主计政风会比较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