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6条
“机关不得意图规避本办法之适用,分批办理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
”
我的疑问在后面那部分
因为字面意思可以做成两种解读(中文真奇妙)
1.假设150万之采购,不得拆成75+75
2.假设19万之采购,不得拆成9.5+9.5
我自己的解读是2可以1不行
因为19万本身就是本要点的规范对象,并没有“意图规避本要点之适用”
但就是那个"分批"意思很奇妙,到底是不能分(2)批75+75,还是不能"把19分成2批(9.5+9
.5)"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3 10:01:00假设你明知今年要用掉 110万的碳粉夹但你却用 12次小额采购,来规避采购法一百万以下,机关裁量权虽没比十万以下来的高但还是可以自己选公告金额=>100万十万到一百万区间,公开取得报价单这法条约束的是 2 ,而非 1至于 1 ? 在采购法里面已经有规范(第14条)
作者:
segio (初华)
2016-11-23 11:08:00本单位主计都会认定1.2都不行
它的授权是采购法第23条 名称也叫未达公告金额当然不会有1的情形 公告以上就要走GPL18-22 不能反过来说查到两个75万案子应合并 所以要用这条 公告以上不得意图分批是GPL14辧
作者: senepar 2016-11-23 18:37:00
作决定前,建议先想想检察官问你为何要分开采购的理由。
2很常见...不过除非上级决定,不然1等于办两次标应该不或有人特地拆成像1的情形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3 22:24:00楼上,怎会没有呢.......评选案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6-11-23 22:32:002很多人这样干啊,这个月向A小额采购小提琴2个月后向B采购鼓壹批 4个月后向C采购长笛一批
作者:
knowing (花轰)
2016-11-24 13:31:002个都不行 重点是前面意图规避啊
10万以下自己随便购买,你不要乱拆帐变成10万以下
作者:
knowing (花轰)
2016-11-24 13:32:00不然都拆一拆不就好了 要采购法干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