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违法的法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60 号令修正
公布第 13、14 条条文;并增订第 14-1、14-2、14-3、22-1 条条文
第14条 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
得兼薪及兼领公费。依法令或经指派兼职者,于离去本职时,其兼职亦应同时免兼。
第14-1条
公务员于其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
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第14-2条
公务员兼任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受有报酬者,应经服务
机关许可。机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
前项许可办法,由考试院定之。
第14-3条
公务员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应经
服务机关许可。机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
第22-1条
离职公务员违反本法第十四条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
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
额。
到底为什么要在1996年的时候弄这些限制啊?
未来不知道有没有可能废掉 公务员服务法第14-2跟14-3条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