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铨叙部民国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号令适用疑义一案
查铨叙部105年5月9日令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后始任公务人员者,
曾任所列12大类服务于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之年资,
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公务人员于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规定
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资仍予维持;又本部历次函释与上开规定未合者,
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
对于应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机关实施训练,
而于106年1月1日以后始经机关派代任用者,基于信赖保护之法理原则,
铨叙部同意其得依前开该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适用之相关规定,
采计曾任服务年资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机关应主动提醒是类人员
年资采计相关事宜,以维渠等权益;至于应公务人员考试录取,
惟至106年1月1日以后始分配机关实施训练者,
仍应依该部105年5月9日令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