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neaven (geneaven)
2016-10-01 13:59:00机关既然有收使用补偿金不管有无收到都是机关要负担啊这可以问稽征机关的占用人被收取使用补偿金不用缴地价税是正确的,国产局卖土地给占用人才收使用补偿金的案子一大堆,那种事发生的地价税全都国产局缴如果今年没钱缴就编进明年机关的预算里请你们长官跟税处长官讲,平平是政府机关其实只要收得到税有很多小手段可以拖限缴时间
作者: asmp 2016-10-01 14:41:00
依93年7月5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018号函示,被占用之国有土地,应于实际收取补偿金时,按75年9月17日台财税字第7567669号函示,国有土地出租收取使用补偿金,核属具有收益,与国有财产法第8条免征土地税之规定不合,应补征其收取使用费期间之地价税,并自实际收取该补偿金时起算其核课期间。所以应该是管理机关要负责缴纳。公务员碰到问题应该是找法规和函示,不应该舍弃依法行政的正途而弄一些旁门左道的歪路,否则迟早要进牢里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