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鲁跟上级机关杠上
除了对某些契约条款认知不一致之外
还发现很多上级机关依契约规定应办而未办事项
于是针对这些事情的函文
上级机关来文变成只有地址,传真跟电话两行而已....
这样发文的格式,我在审计跟法院是蛮常见的啦,但在一般行政机关还真不常看到
请问这样是合规定的吗?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6-09-05 13:42:00我比较想知道如果不符规定的话 你想?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6-09-05 14:45:00
有没有个资法的适用呢?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6-09-05 17:04:00没错,都不写承办人,超贼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6-09-05 17:20:00
公务通讯仍有个资法适用。法务部法律10100243410号函两个层次问题:承办人有无于公文揭露姓名的义务?承办人得否主张个资法拒绝提供?
作者:
knowing (花轰)
2016-09-05 17:30:00原来可以不用写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6-09-05 17:31:00
另请参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23号判决
作者:
knowing (花轰)
2016-09-05 17:32:00可以留王先生就好吗有些机关网站 人名都要放上去 Google名字就知道你在哪工作 感觉超没隐私
公文承办人不写也没啥用,写市长、院长信箱,还是问的到啊
作者: netjack 2016-09-05 19:03:00
打去问发文人员不就知道了,而且跟承办人杠上能解决问题吗?除非文是他自己决行。
怎么跟上级机关杠上?顶多是给自己揽责任,不建议。收文、发文和主旨以外没有都可。
作者:
TheAVKing (I am the AV King!)
2016-09-05 21:17:00还以为只有审计部不留承办人名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05 21:50:00不留,避免有人找上来 "关切非关说"
留电话分机不就可以打过去找,知道他姓什么很重要吗?
作者: qqjeff3000 (For Honor.) 2016-09-06 14:49:00
遇过留的是答录机的分机 一直要我留言....结果试着打隔壁分机后 狂被洗脸 好像我打扰到大人们了T.T
作者:
h147951 (阿田)
2016-09-06 16:23:00监察院也是这样
作者:
arsenate (幸运的34号签)
2016-09-17 18:51:00中央银行也是 承办人:(空白) 电子邮件:(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