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7月29日
发文字号: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号
主旨:本会订定之“机关异质采购最低标作业须知”、“机关异
质采购最有利标作业须知”、“政府采购决标方式一览表
”、“政府采购决标方式认定原则”、“异质工程采购认
定原则”、异质最低标作业程序重点摘要及流程图、异质
最有利标作业程序重点摘要及流程图,自即日停止适用,
请查照并转知所属机关。
说明:
一、机关办理采购,其决标方式之择定,应由招标机关视个案
特性及实际需要,依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第52条规
定,择定适当之决标方式,妥为选择具有履约能力之厂商
,确保采购品质及效率。
二、鉴于机关办理评分及格最低标(异质采购最低标)及最有
利标采购,采购法上开规定、其施行细则第64条之2、第6
6条、最有利标评选办法、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采
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已有相关规定,爰停止适用旨揭作
业须知、决标方式一览表、认定原则、重点摘要及流程图
。
三、另旨揭认定原则停止适用后,由机关本于权责依采购法施
行细则第66条及参酌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5条认定个案采
购异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