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爬文找相关规定,仍不是很清楚,请教各位先进:
依据目前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第四项规定
“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者,必要时得于分娩前先申请部分娩假,并以十二日为限,不限一次请毕”
我现在进入怀孕后期,几乎每晚不能睡,目前只能坐着睡,整晚睡不好,
加上现在服务的地方离住家及产检医院较远、须跨县市,
也是考量小孩会比预产期早出生,
种种因素想提早在38周开始请部分娩假在家待产。
不过如果12天请毕,小孩还是在肚子里没产兆,
接下来不晓得可以请什么假(目前几乎所有假都请完,
只剩1天特休和10几天病假)。因为足月了随时都可生,
医师一般不会在这时开因故需安胎休养的证明。
麻烦各位给予意见,谢谢。
以上帮我老婆代po,再麻烦大大先进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