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nktako (粉红章鱼)》之铭言:
: 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6&Page=10876&Index=-1
: 公告都出来了!
: 请把握公告7日内陈述意见及洽询,大家务必至少打电话(02-82367113)去关心,让保训
会
: 知道103-104年录取考试人员都很关心,请他们重视,并在新修正条文纳入保障这两年
考
: 试录取人员的权益,否则等修正条文拍板定案后,恐很难再争取,毕竟于法有据;如有
其
: 他写信箱陈情等事项,也请大家不吝分享,集中力量,争取原本权益。
小弟不才,试写了两个观点给103.104的录取同学们参酌。
两个平等原则的违反—论多数类科任意修改成不占缺训练之问题
(一)不占缺受训之谬误
所谓不占缺训练之本旨,例如目前行政警察,移民官或监所人员之考试训练,其考试及格
后并非即依照单纯之考试成绩予分发至某单位,而系取得受训之资格,其分发下单位选填
志愿则需待将来至不同的专业单位(例如保安警察各大队或矫正训练所等)受训完成并结训
后,将受训之成绩与早先考试之成交依照不同比例合并计算,作为分发单位之依据。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其他类科则不然,录取人员即直接依照录取成绩作单位选填分发完成
后,先至分发单位报到完成,且于差勤系统登录受训公假,始进行集中专业受训,并于受
训完成后至单位任职。
由上可知,强行将所有类科考试归类为不占缺受训,乃是未考量事物本质不同而擅自横断
之齐头式平等,其未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差别对待,有违宪法上之平等原则
。
(二)录取人员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而在考试院开始分阶段实施不占缺制度计画的同时,又再度制造了新的不平等问题,从而
导致同工不同酬,非常严重的后果,且再次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本旨大相迳庭。
举例而言,由于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计画时程表中,故而同样103跟104年录取的各类科
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类科为例,由于考试规则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
缺训练,因此将可如同以往,继续在第一年之后就拥有完整的七天休假与公保退抚年资的
计算,而司法特考晋用的法警,则因为此制度而仅拥有五天的休假与补助额度,造成同一
年度录取晋用之公务人员,仅因为参与不同考试类科录取,在进入同样的分发单位服务后
,形成同工却不同酬(假期天数不同,休假补助金额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抚年资计算
不同)的窘境,相信这绝非是合理的差别待遇,与平等原则保障意旨相左。
以上提供参考,希望大家集思广益一起努力争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