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派令报到期限?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6-26 21:51:39
参照铨叙部97.09.09.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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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8条所称应于“1 个月内”就职之计算方式,应自
接奉任状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状内所载向后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末日之计算方式则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办理。同
条后段所称经主管高级长官特许延长期间以“1 个月”为限,其计算方
式亦同。
据上开函令可分两个情形:
1.倘接奉任状(即实务上称作派令)发文日期为105年6月23日,无向后特定生效日期
实务上发文日期=派令生效日(注:若有争议,上开法令采当事人收受主义),
自上开派令生效日次日(105年6月24日)起一个月内报到
2.倘派令发文日期为105年6月23日,且派令另特定生效日期为105年7月16日
自上开派令所载向后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105年7月17日)起一个月内报到0m
※ 引述《SMALLZOZO (the last wish )》之铭言:
: 小妹预备单位内升至另一个科室 对方是退休
: 所以单位发的派令生效日是未来日期(对方退休后的一日)7/16
: 但本科室希望我到8/12或8/15过去报到
: 问了人事一直迟迟无法回答我 甚至说要打去铨叙部问= =
: 得报到的时间不就是派令生效日后的30日内吗
: 我是否能在以上的时间报到呢 先谢谢各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26 22:31:00
1.电话通知也算 2.收受认定不那么容易证明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6-26 22:37:00
若有争议的话,上面m大所讲的即是举证责任之所在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6-28 20:09:00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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