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19go (用時間寫日記)
2016-04-02 20:52:35刚看完这个草案 有些疑问
1.现行的不同职系考试科目均不同
一般民政和一般行政这类就算了 考试科目差异不大
但像“农业技术”和“园艺职系”考试科目看起来差满多的
并在同一个“农业技术职系” 以后考试科目也是相同?
这样对于正在准备考试的考生岂不晴天霹雳?
还是说考试科目比照现行分别考试 只是以后统称“农业技术”?
2.现行转调职系除依职组职系表调任外
尚可采修习该职系考试科目学分的方式 取得任用资格
如今这个门是否还有开?
如果有 那个职系修习科目为何?
3.又如于之前已经修习完毕该职系学分 并取得铨叙部认定函
如今这个函是否还有效? 如果有效 是否随此职组职系调整?
以上问题还请各位大大解答
※ 引述《olddual (久受虚名所累)》之铭言:
: ※ 引述《deju (Go Let's go)》之铭言:
: : 因为不是人事职系
: : 但是最近本单位的人事室丢了一篇职系检讨的公文
: : 要提供意见 虽说最后还是填无意见
: : 但是里面
: : 似乎是打算把本单位占很多缺额的行政职系裁并掉
: : 改统一为技术职系
: : 请问对这块熟悉的版友
: : 这个是会有什么影响
: : 因为问本单位人事 只是说尚在研拟中 不知道会发生啥事
: 草案出来了
: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32&Page=4984&Index=3
: 公告职系说明书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修正草案
: 受文者:考试院编纂室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3月31日
: 发文字号:部法三字第10540884352号
: 速别:特急件
: 主旨:公告职系说明书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修正草案。
: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 公告事项:
: 一、修正机关:考试院。
: 二、修正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4条及其施行细则第5条。
: 三、前开职系说明书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草案对照表,均登载
: 于本部全球资讯网站法规草案项下(网址:http://www.mocs.gov.tw)。
: 四、任何人得于公告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本部法规司第三科承办人沈菁菁(电话
: :02-82366502,传真:02-82366497,电子邮件帐号:ab9673@mocs.gov.tw,地址:台北
: 市文山区试院路1之2号)陈述意见。
作者:
pk0943 (.)
2016-04-02 20:57:00考试科目当然还是跟现行一样,有修改必须先公告草案。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4-02 21:11:00只是考试院在装忙,假装自己有在做事而已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6-04-02 21:26:001.考试也会整并 以农业技术 就是农业科木+园 园艺科目考试院想法 农业技术可互转园艺 两个差不多 就并在一起3. 可能要重新取得认定函不会怪 因为认定函仅是就当时法规作出解释 但未实际送审除非你已经实际调任送审并取得该职系资格要不然认定函本身并未有任何法律效果认定函的但书应该都会加注 一切都是以送审时的规定为主
叙审函就是行政处分 怎么会没有法律效果…不服是可以提起复审行政救济 铨审函都有教示条款
作者:
R3210 (贪小便宜你会损失更多)
2016-04-02 21:59:00科技行政和标准检验行政到底是啥...
作者:
reDQ6 (reDQ6)
2016-04-02 22:54:00请问技术职系已经拿到经建行政,会受这草案影响吗?
作者:
grioo (键盘公职补习班班主任)
2016-04-02 23:45:00预告期间是公告日起7日内 3/31-4/6 有意见快陈述喔是否具名法未明文 但参照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 建议具名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6-04-03 14:11:00如果已经铨审过经建行政 就取得产业管理行政资格
职系资格认定函都有但书依最新规定,未取得资格新规定开始后,认定函当然失效认定函只保障发函当时,想转职系就先去卡位
作者:
ming18 (懒人)
2016-04-03 21:26:00请问如果草案通过以后,修学分这条路还通吗?
楼主:
k19go (用時間寫日記)
2016-04-03 21:47:00我觉得像是通的 因为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并未修法 只是学分的认定可能会随考试科目不同而修改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6-04-04 09:52:00职系整并如果通过 下一阶段各大头就开始吵考试科目了
个人觉得考试科目整并可能会搞非常久 毕竟这涉及了专业权力分配部分老师可能会觉得 凭什么考你的科目不考我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