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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矫枉过正 工程界苦不堪言
作者:彭杏珠 │ 摄影:赖永祥
出处:2016年4月号《远见杂志》 《远见杂志》第358期 浏览数:84,350+
采购法上路17年,工程界怨声载道,多少人无端被罚被关,更严重框限了公共工程
的品质进度与产业发展。
盘点台湾公共工程为何问题丛生,许多人第一个反应是:都是采购法惹的祸。
台湾的采购法是“恶法”,几乎已是工程界一致的心声。连外商都认同,“这是一
部防弊而非兴利的采购法,”一位外商驻台总工程师说
采购法从1999年执行至今,为人诟病的条款、制度不少。
诟病1〉最低标制度,省钱牺牲品质
首先,采购法中最常被指责的就是最低价格标的制度。“这套制度彻底摧毁台湾工
程界,”前内政部长李鸿源气愤地说,造成多少工程延宕、品质低落!
虽然采购法并未强制公共工程招标只能采最低标,还有其他如最有利标等。但只要
看2015年,台湾一般工程采最低标的占比,仍然高达97.8%,就可知最低标多有影响力了
。
据悉,在2004年左右,有些中央或地方最有利标工程都发生弊案,甚至出现“御用
”评委的乱象。因此苏贞昌担任行政院长时,为杜绝最有利标弊案丛生,2006年3月裁示
“最低标为原则、最有利标为例外”之事项,并行文各机关。
从此政府各机关将“最低标”视为工程发包圣旨,也不考虑特殊性及困难度,皆以
最低标办理。
造成削价抢标事件频传,工程会为整顿市场,又在2006年5月推出“异质采购最低标
”。简单说就是先经过评选,及格厂商才能进入最后决标,再掀底价,由最低价者得标。
岂知异质采购最低标的补救方案,还是无法获青睐,2015年工程采异质采购最低标
仅占最低标的0.85%。行政院遂在2009年4月紧急发函停止适用“最低标为原则、最有利
标为例外”之事项,让机关回归采购法体制办理,无奈成效依旧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