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住在单身宿舍
但因计画要结婚
因此打算申请多房间职务宿舍
但研究了一下要点及申请单上提到
“”本人及配偶曾获政府辅助、补助购置或承购住宅,包括曾获政府负担补贴利息之辅助
、补助购置住宅贷款及曾承购政府兴建优惠计价之住宅等。””
Q1:想请问
1. 我本人名下并未有房产
2. 我男朋友在七年前购房于中部,也有申请公教贷款,目前仍存在。
这样我是否就不得提出申请,即便先生的房子利息补助是于婚前他个人所拥有?
Q2.但若他于将房子卖掉,毕竟未来我们都不会在中部,这样是否也还是不能申请?
Q3.最后以上都不行,是否有办法可以归还所谓的补助的贷款优惠(公教贷款的利息优惠)
那又该如何做?
因为北部房价太高,外加我们原生家庭都还需要我们的协助负担,所以很希望能申请到宿
舍。
希望有经验或深知法令的板友能提供或分享经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