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好,
想请教一下贵版上各位人事前辈先进一个问题:
不才104年初等人事行政、
目前服务于某直辖市消防局人事室,
104年10月开始承办差勤业务(之前是做替代役相关)。
第一次遇到在职死亡人员......,
因为之前承办过的是现职人员年度未休假加班费以及退休人员未休假加班费,
对此种情况反而困惑......。
请容许在下娓娓道来:
此个案为本机关外勤消防人员(以下简称“A君”),
本机关外勤消防人员是“勤一休一”制度,
A君原预定于105年3月份退休,
却于2月下旬不幸病逝。
A君今年1月份曾请休假1日(也是今年唯一一日),
未请刷国民旅游卡(因此没有申请16,000元强制休假补助费)。
A君是符合特别休假日数30日人员(休假年资20几年)。
A君本应出勤日(上班日)总计27日(1月份16日+2月份11日),
惟实际出勤日数仅1月份的8日,
剩余日数皆请病假未出勤,
病假请至病故(2/23)为止。
Q1:A君(其遗属)今年是否得请领未休假加班费?
Q2:若A君得请领,如何采计其请领日数?
(应出勤日数(27日)未超过30日,仅出勤8日,休假1日,其余日数皆为请病假。)
在下近日寻找前手留下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法规函释,
尚未找到相近的旧案或释示,
苦恼不得其解,
爰至贵版请教,
恳请前辈先进指点迷津。
非常感谢。
若有无礼冒犯之处,
请多多包涵及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