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公务员可以跑夜店吗?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11-15 11:29:41
※ 引述《tamama000 (景美男子)》之铭言:
: ※ 引述《luckytoday (forgetyesterday)》之铭言:
: : 借此文请问一下
: : 因为之前看过一次案例
: : 北部某直辖市的公务员因为去酒店
: 听说就是他X的新北市
: : 被该市警察查到 通知机关 被记小过
: 真的很没事找事
: : 请问 现在警察只要输入身分证就知道你是公务员吗
: 对阿
: : 还有在哪里服务吗
: : 还是台中警察只能查出台中公务员 台北警察只能查台北的
: ^^^^^^^^^^^^^^^^^^^^^^^^^^^^^^^^^^^^^^^^^^^^^^^^^^
: 本周上课听长官说
: 在新北市*(含)以北被抓有事
: 跑去南部没差
: : 那中央机关呢
: ^^^^
: 同上
: 小结: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最近机关才收到这传真
: 据说就是新北市发明的
还新北市发明的哩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第八点
公务员除因公务需要经报请长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当之场所。
公务员不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之相关人员为不当接触。
修正说明:
三、本点所称“不妥当场所”系参酌内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号函所列举范围:
(一)舞厅。
(二)酒家。
(三)酒吧。
(四)特种咖啡厅茶室。
(五)雇有女服务生陪侍之联谊中心、俱乐部、夜总会、KTV等营业场所。
(六)有色情营业之按摩院、油压中心、三温暖、浴室泰国浴、理发厅、理容院、休闲坊
、护肤中心等场所
(七)色情表演场所。
(八)妓女户及暗娼卖淫场所。
(九)职业赌博场所及利用电动玩具赌博之场所。
除前开列举者外,考量“不妥当场所”仍属不确定概念,其范围可能随公务员业务属性及
社会变迁而有所不同,为避免列举范围有所疏漏,其他经依个案情节认定为不妥当场所或
场所性质确实不易察觉辨别者,以涉足之公务员有无实际不妥行为为认定标准。
可以批评规定不合理,但规定就是在那边
不爽就...行使你的权利
但“据说”,难怪乡民都说公务员素质差
连个规定也不查...
: 在说一次
: 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REPLAY:
: 新北市你他X的XX
不看规定是在插什么?
: 这样没有违反宪法???????????这是自由吧??????
:
作者: LINjimmy (jimmy)   2014-11-15 13:38:00
推你个用心查
作者: onizuka (人生一瞬)   2014-11-15 14:43:00
没有粉味酒怎么会好喝 (误)
作者: a6837497 (呜哇~)   2014-11-15 15:26:00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4-11-15 15:26:00
推用心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11-15 16:33:00
有修正规定囉
作者: abelexam (做一行怨一行)   2014-11-15 17:25:00
推详细
作者: doitlasting (孤单是种味道)   2014-11-15 19:03:00
夜店的确没小姐陪
作者: chang1202 (值日生)   2014-11-15 19:05:00
所以去没有小姐坐台的夜店就可以了?
作者: l26921216 (很悠闲的生活~~)   2014-11-15 23:07:00
下面痒了想去松一下...干麻这样打脸阿!!XD!!
作者: chao0201 (心缘￾ ￾N￾ )   2014-11-16 15:57:00
推详细!断章取义真的会吓死人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4-11-17 22:41:00
这又不是我说的 是上课的长官亲口说"夜店"不能去怪我囉?
作者: jujubaby174   2014-11-18 14:40:00
怪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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