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ss1209 (贝同学..)》之铭言:
: 请问版上前辈
: 我今年3月底到职(初任公职)
: 我们公所的人事告诉我明年我有3.5天休假
: 我初任公职以前曾经担任过代理教师,代理年资为3.5年
: 代理的休假年资从105年开始并计,但还没告诉我105年的休假日数
: 可是我最近去受基础训练,听到其他说法
: 老师说我
: 104年休假应该是14*10/12=11.6666天=12天
: 105年休假日数是14天
: 这样听下来3.5天和12天差蛮多的
: 请问哪种说法才是正确的???
看你的回文,想必你的到职日非代理教师的离职日,那权益稍有受损。
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7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
,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
重点在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
第一年当然没假,因为假是在奖励你一年来的辛劳,所以才要算至年终。
你3月份报到,3月也算,如果到年底,总共10个月。
所以明年应该是7*10/12=5.833333,所以是6天。
但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7条第1项又说,服务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
所以如果你考上时离职日等于到职日,就视同“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
第一年没假,第二年就直接跳14天了,但因为你年资中断,所以14天仍要照比例来算。
变成第二年年资14*10/12=11.6666666,104年的假就直接12天。
105年就14天。
毕竟你没有连续服满一年,有没有函示呢?有﹗不过我不确定函示能不能用。
我先贴函示,剩下的待会儿再解释。
铨敍部86年9月27日86台法二字第1517218号函
代课教师转任公务人员年资衔接者,其实务训练期满后休假日数之计算
方式:
一、如转任当年实务训练期满成绩合格者,系以其转任公务人员前原具有代
课教师年资为基本年资,按其转任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核给,例
如代课教师年资2年10个月,于86年3月转任公务人员,于同年9月实务训练期满
,并任职至年终,其86年转在职月数为10个月,其当年休假日数为7×10/12。
二、如于转任后之次年实务训练期满成绩合格者,以其转任前之代课教师年
资并计转任当年任职至年终之在职月数为基本年资,核给次年之休假;
例如,代课教师年资2年10月者,于86年11月转任公务人员,于87年3月实务训练
期满,其86年年终计有3年服务年资,87年之休假日数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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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刚才的话题,所谓的“转任”,在铨敍法令中有它的意涵。
比如说,公营事业员工转任公务人员(原本为国家考试分发至公营事业者才能转任)。
或是技师转任公务人员(身份上的转换)。
至于曾任代理教师,后来考上,算不算转任?
这你要问你们的人事,不过你们人事法令规章好像比我还外行。
依我看,我觉得是可以的。
但它规定很严,你觉得你的年资有3.5,我觉得不见得有那么多。
因为它规定要“教育主管机关核备有案或甄选核派有案之国中(小)代课(理)教师。
它另外有二个函释,有兴趣你可以看看。
铨敍部94年11月25日部法二字第0942565611号电子邮件
本部76年7月18日76台华典三字第101793号函释略以曾任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备
有案或甄选核派有案之国中(小)代课(理)教师,其后转任公务人员准将其
转任前服务年资并计休假。是以,公务人员曾任公立学校非正式教师之服务年
资,如属专任全职之性质者,得并计休假年资。另现行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
教师聘任办法第2条规定,代课之定义系指以“部分时间”担任学校编制内教师
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代理教师之定义系指以“全部时间”担任学校
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公立中小学非正式教师如系以部分
时间担任且支领钟点费者,非属全职专任性质,其服务期间尚不得并计公务人员
休假年资。
铨敍部76年7月18日76台华典三字第101793号函
本部76年5月6日76台华典三字第92442号函释略以,曾任其他机关
职务代理人或国中代理教师(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备有案者),其后
转任公务人员年资未衔接者,同意从宽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9条第2项(现为第8条第2项)规定,于其转任公务人员满1年后,始
准将其转任前之职务代理人年资并计休假(现均于转任当年年终并计后依第7
条第1项所定日数,乘以转任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后,自次年1
月起核给)。本案曾任国小代课(代理)教师(经县市政府甄选核派有案者)
,于转任公务人员时,其转任前年资,同意比照上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