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现在手上有一件案子
是辖内某议员,在当选议员前担任乡长期间,涉及几件和职务有关的刑事案件
这些案件有一部分不起诉,一部分无罪(皆已确定)
根据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第11条规定
乡长因公涉讼,涉讼辅助事项应该由县政府(就是本机关)决定
所以现在议员发函给本机关请求核发侦查程序及审判程序中自行延聘律师的费用。
问题出现了!
假如这位议员担任乡长时被检调侦办 后来于侦察程序尚未结束时当选议员
在担任议员期间被不起诉处分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因公涉讼辅助吗?
进一步问,所谓“机关首长”因公涉讼的时间点如何判断
是以1.接受检调侦办时是否为机关首长2.委任律师时是否为机关首长3.案件侦结时是否为
机关首长
应该以哪一种标准认定?
有请板上强者解惑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