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先说明我的状况,我是去年102.1.1号至单位报到(初任)
102.10.7号服兵役(办理留职停薪)
今年103.9.6号(24时)退伍
103.9.7号复职
有上网查询以及爬文,大致看到有两套的说法:
计算一:
依据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八条
公务人员因转调(任)或因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
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
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或受免职惩
处,再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
退伍前后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我的年资一直都衔接着,所以今年一复职就有7天的特休
计算二:
(也是我初步询问人事的说法及有爬文看到的)
7*4/12=2.5 他有解释说4是指复职后在职的月数 (9.10.11.12)
(补充所看到的):95.11.15部法二字第0952716602号令
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入伍服义务役后复职,或服义务役退伍初任公务员,年资衔接者,其复
职或任用当年之休假,以复职或任用前一年年终之休假年资,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
第一项所订日数,乘以复职或任用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后,于复职或任用时核给
想请问版上有无先进认为何者正确,有无相关的函释,可以一提出马上使人事配合办理,
因为小弟有人生的规划,欲利用休假去学校上课,影响到我的安排,麻烦知道的先进,可以
解惑,也帮助之后有相同状况的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资料向单位人事说明!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