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闲闲查到以下的旧公文
敬请参考@@
原文引自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9551
行政院57.11.8.台(57)人政二字第14473号令
要 旨: 员工作性质或尊严有妨碍者
本 文:
台湾省政府呈请释示公务人员于办公时间外可否在餐厅鬻唱或作技术表
演并接受金钱报酬一案。查公务人员于办公时间外在餐厅鬻唱或作技术
表演并接受金钱报酬,有损公务人员之尊严,参照大法官释字第七十一
号解释(本院释字第六号及第十一号解释,系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
第一项于公余兼任外籍机构临时工作,只须工作与本职之性质或尊严有
妨碍者,无论是否通常或习惯上所称之业务,均应认为该条精神所不许
)应予禁止。(行政院 57.11.8. 台(五七)人政二字第一四四七三号令)
※ 引述《cgcs (学习坚持~)》之铭言:
: 哈囉各位前辈们好~
: 小弟是一名浅浅的公务员, 因为本身会点吉他, 去年兴起了念头想报考台北市
: 街头艺人, 替自己的人生增加点生活经验, 于是发函给铨叙部询问
: ‘公务员可否担任台北市街头艺人接受民众打赏?’此疑义。
: 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 铨叙部今天终于回复了, 所以小弟特此po上来
: 给也曾经打算要当街头艺人的公务员朋友们一个参考, 答案是特定情况下
: 可以担任, 耶 !
: (但此文系针对台北市街头艺人, 其他地方视相关规定)
: 由于文有点长, 小弟直接节录最后结语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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