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前同事与我讨论
他说,以前他们家科长指示更改公文时,皆是以口头指示,
前些日子发生一些事后(因承办人不愿更改,请科长先落下文字)
现在科长会在公文上修改, 再落章后, 发回清稿
.....但...清稿后, 新稿与清稿前之公文并呈, 科长就把清稿前公文取走
这样是对的吗?
如科长的意见与承办原拟办完全不同,后依科长指示办理,结果前文却己被抽走...
第一次科长把并呈的前文取走.....
第二次, 承办人把前文钉在后面当公文附件, 科长仍然撕走前文.....
请问, 这是该如何处理? 还是科长有权撕走任何他落笔指示过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