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neys (对的人~*)》之铭言:
: 今日前同事与我讨论
: 他说,以前他们家科长指示更改公文时,皆是以口头指示,
: 前些日子发生一些事后(因承办人不愿更改,请科长先落下文字)
: 现在科长会在公文上修改, 再落章后, 发回清稿
: .....但...清稿后, 新稿与清稿前之公文并呈, 科长就把清稿前公文取走
: 这样是对的吗?
: 如科长的意见与承办原拟办完全不同,后依科长指示办理,结果前文却己被抽走...
: 第一次科长把并呈的前文取走.....
: 第二次, 承办人把前文钉在后面当公文附件, 科长仍然撕走前文.....
: 请问, 这是该如何处理? 还是科长有权撕走任何他落笔指示过的文件....
键盘小妹之前曾投书行政院长信箱询问公文抽换稿的保存问题,并经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答复如下:
一、有关文书处理之流程,依文书处理手册第4点及第44点规定,自收文或交办起至发文、归档止;其归档应依相关档案法规办理。另,依档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档案系指各机关依照管理程序,而归档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资料及其附件;又依本法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前开所称文字或非文字资料及其附件,指各机关处理公务或因公务而产生之各类纪录资料及其附件。爰各机关依法定职能运作,产生可供业务参考或权责稽凭之纪录,于办毕后均应办理归档,并依本法相关规定办理档案管理事项,合先叙明。
二、依前项同手册第36点第2款规定,文稿增删修改过多者,应送还原承办人员清稿。清稿后应将原稿附于清稿之后,再陈核判。考量签核中各阶段之文稿(即草稿)属过程性纪录,承办单位如认有业务参考或稽凭价值者,得并同核定之文稿办理归档,并纳入该机关档案管理,当具有公文效力;反之,如属签办且未经批准之文件者,其文书处理流程尚未践行完成,则不符公文办毕之要件。对于上述说明,如仍有公文认定疑义者,因涉及文书处理程序,请洽权责机关行政院综合业务处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