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兵役其实跟户籍有关,与国籍无关

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17-11-03 15:27:03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http://www.roc-taiwan.org/fr/post/6104.html
: : 无户籍国民在台居留或定居的实务经验及相关法律整理(含兵役
: : https://goo.gl/mme5v1
: 你自己底下连结都不看的
: “未曾在台设有户籍之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男子”申办护照加签侨居身分
: 现在或曾在台设有户籍之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男子申请护照加签侨居身分,除需符合“华侨
: 身分证明条例”(下称本条例)第4条第1项之规定外,尚须符合“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接
: 近役龄或役龄男子申请护照加签侨居身分办法”(下称尚未履行兵役义务办法)第4条第1
: 项之规定,即在国外出生或年满15岁之年12月31日以前有出境纪录,在符合本条例第4条
: 第1项规定前,于接近役龄期间(16岁至18岁)返国,每年在台累计未逾183日;于届役龄
: 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至尚未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前,未曾有入境台湾纪录。
: 对于目前在台未设有户籍者,申请护照加签侨居身分,不受上开尚未履行兵役义务办法第
: 4条第1项规定之限制。
: 谨提醒:在台无户籍者核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年满15岁之年12月31日以前未有从台湾出
: 境纪录”或“在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前,于接近役龄期间【16岁至18岁】返国,任
: 一年在台累计逾183日。”或“于届役龄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至尚未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
: 1项规定前,曾有入境台湾纪录。”),如于36岁之年12月31日前返台定居设籍,则所获
: 发之侨居身分加签,将由侨务委员会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规定予以废止。
: 如有相关疑问,可于台北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时至下午5时迳向侨务委员会(服务专线
: :02-23272929)洽询。
: 底下都讲很清楚了 如国民无户籍役男居留超过183天 侨居身分将被废止
: 你看不懂什么叫废止吗?
: 事实上就规定和有设过户籍的侨民一样
: 内政部批准的境外役龄男子缓征条件和法规的依据只有侨居 并没有无户籍这项
: 如果无户籍不符合侨居 无侨居身分的役龄男子
: 是要怎么合法缓征和离境啦 ZZZzzzzzz
在台无户籍者核有下列情形之一
大条件1.于年满15岁之年12月31日以前未有从台湾出境纪录
大条件2.
2-1在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前
2-2于接近役龄期间(16岁至18岁)返国
2-3任一年在台累计逾183日
大条件3.
3-1于届役龄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
3-2至尚未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前,
3-3曾有入境台湾纪录
老兄啊,人家外交部在大条件2下特别用引号把这三个小条件圈在一起,
就代表要符合这三个小条件才会成立
如于36岁之年12月31日前返台定居设籍,
则所获发之侨居身分加签,将由侨务委员会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规定予以废止
[修正]第四条(申请资格)
侨居国外国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请华侨身分证明书:
一、居住于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国家或地区,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取得侨居地永久居留权。
(二)在国外累计居住满四年。
(三)在侨居地连续居住满六个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侨居地累计居住八
个月以上。
三、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自台湾地区出国,在国外合法连续居
留十年并在侨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继续延长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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