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兵役其实跟户籍有关,与国籍无关

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17-11-03 13:47:14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铭言:
: :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处理办法 ( QD0314 )
: : https://goo.gl/x7PJnn
: 事实上就规定和有设过户籍的侨民一样
: 内政部批准的役龄男子缓征条件和法规的依据只有侨居 并没有无户籍这项
: 如果无户籍不符合侨居 无侨居身分的役龄男子
: 是要怎么合法缓征和离境啦 ZZZzzzzzz
你才没看整个法条咧。
无户籍不符合侨居?就代表对方曾经在台湾有过户籍
就算是迁出去了也没用除非政府把对方除籍
若是无户籍的役龄男子,本身在台没户籍本来就不用当兵
无户籍侨民只要没设籍一样不用当兵
而且你说你是帮别人问要不要当兵,这涉及到当事人的问题,
这要当事人亲自去问原由,除非你说的朋友就是你自己!
同样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处理办法 ( QD0314 )
第 三条
  执行前条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并以其理解之语文制
作强制出国处分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强制出国处分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及在台湾
地区住、居所。
  二、 事实。
  三、 强制出国之依据及理由。
  四、 不服处分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及受理机关。
  前项处分书应送交受强制出国处分人,并应联系其外国国籍之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
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但当事人未兼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台无亲友者,不在此限。
第 四条
  强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许可之无户籍国民出国前,
应召开审查会审查,于该会决议前
,不执行其强制出国。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但书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经审查会审
查,迳行强制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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