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李明哲案的管辖权问题(上)/宋承恩

楼主: SIDK2815 (SIDK2815)   2017-10-17 2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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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你会是下一个李明哲吗?
──李明哲案的管辖权问题(上)
文 宋承恩(牛津大学国际法博士候选人)9/25/2017
https://imgur.com/tmD2N4E
取自/“寻找李明哲”粉丝专页
台湾的国民李明哲先生,于2017年3月19日早上搭机,由台北飞至澳门,再赴广州,于抵
达珠海口岸时,遭中国官方拘留(中国方面的用语为受“监视住居”),与外界失去联络
。3月29日中国国台办发言人证实李明哲人在中国,但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正
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9月11日中国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明哲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开放“网络直
播”。同时,在中国的关心人士,欲前往法院旁听,却被公安约谈,告诫不得前往岳阳。
好不容易分头抵达岳阳,又于开庭当天清晨,遭限制行动于宾馆,无法前往法院。公视影
片显示,庭审的旁听证受到严格管控,自主要求旁听的人民遭到拒绝,且事后因转发相关
网络po文,帐号遭冻结。
依照9月11日所公布的起诉书,一开始拘禁李明哲的,是广东省广州市国家安全局。5月2
日中国国家安全部将李案与彭宇华案合并,指定由彭所设籍的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并
案侦查。嗣后续在该市起诉与审判。5月11日长沙市检察机关正式签发逮捕令,但仍由国
安单位拘禁。此讯息并由国台办于5月26日证实。
起诉书指控彭、李二人触犯中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即涉嫌“组织
、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非用刑责较轻的同条第2款“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起诉书指控彭、李两人为共同正犯,同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
行犯罪活动的主犯。
李明哲对起诉书的指控,当庭并未表示异议,同时表示其陈述为自愿作成,且其程序权益
受到保障。另一方面,李明哲的妻子李净瑜与支持的公民团体,一直以来主张李明哲是在
受迫状态下“被认罪”,而其被追诉、审判,是因言论入罪。台湾政府的陆委会则温和婉
约地表示,李案的侦审“未尽符合法律正当程序保障的过程,并非外界所能完全认同或接
受”,而李明哲“宣扬分享民主、自由、政党政治之经验及理念”,应获得尊重。
针对李明哲案的公众讨论,大部分集中在其政治与人权层面。其实,更为根本的一点,是
中国究竟有没有权力,就其所指控的行为,追诉处罚李明哲。用法律的说法,就是中国就
李明哲案,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有,是以什么为基础?如果没有,又是为什么。本文意
在填补这个较受忽略的面向。
本文主张:
第一,即使假设起诉书所载全部属实,且假设李明哲的自白与陈述并非在逼供或压迫下作
成,也不争执实体“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种种问题,单单依照中国自己刑法的规定,中国
针对李明哲,仍然没有追诉处罚的管辖权;
第二,中国刑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其他关于叛乱、分裂国家等罪,如果照起诉
李明哲的方式施行,在其侵害普世公认的言论或集会自由的部分,违反国际人权法,而有
修改的必要。
但首先,让我们仔细看一下案件事实。
李明哲做了什么?
依据起诉书所列,并参酌彭、李的庭讯陈述,李明哲被控的“犯罪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
几项:
1. 2012年9月加入彭宇华所成立的网络群组(“围观中国”与其分群),上传影音、书籍
资料供成员学习,并针对议题撰写心得与意见,推动中国建立多党普选的民主宪政制度。
2. 针对彭成立“梅花公司”组织之议,提供咨询意见(例如非政府组织的境外注册)与
建议(例如接受海外资金,此议未获彭采纳),但并未参加2012年11月的筹备会议(“武
汉会议”),因为李认为的彭的“商业模式”想法并不可行;且在港澳台成立线上群组之
议,无甚实益。
3. 2012年12月初,接受彭指派,担任“围观中国”华南群组的管理人,散布资讯、撰写
文章、组织公民学堂,并对社会事件进行评论。依照李明哲庭期所作的陈述,他负责的是
教育工作,并未组织群众陈抗运动(“线下围观”)、未进行海外联络工作、除了代垫有
限的群组充值费用以外,也未曾提供彭资金或其他物资。
4. 2015年6、7月间,在与马速令等人的网络讨论中,表示“我从来不觉得要排斥暴力革
命”、“暴动,迟早的”。这点在起诉书中,认为构成“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但
如前所述,整体而言,李明哲被控的是刑罚更重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5. 于2012年8月至2016年初,在广东、福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与群组成员与其他友人聚
会,谈论政治,但并未讨论过如何实施梅花计画。
以上所列事实,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李明哲被控的行为,不论是发表意见、传播资讯、讨论时事,即使内容涉及政治与
公共事务,仍在普世公认的持有意见与表达意见的自由(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的范围内。李明哲其实对于彭的“梅花计画”,虽然与闻计画内容,知道其
带有发展组织,至终形成政党的目标,但对该计画的实质参与甚少:既未实际从事,亦未
协助其发展,只对计画提出咨询建议。
从起诉书与庭讯看到的事实是,李明哲如其所说,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只是与中国的民主
运动人士有所往来。即使其在网络讨论中“不排斥暴力革命”的话,仍为纯粹的意见表达
,并无事证指出李明哲曾从事任何涉及策划、着手、乃至预备暴力推翻中国政权的行为。
单依这些事实,控诉李颠覆中国政权,是典型的言论入罪。
第二,彭、李二人的关系,也不像起诉书试图描绘的,为组织运动的共同首脑。事实上,
庭讯中彭也表明,自2013年初,两人即因意见分歧而闹翻;李于2013年5月退出主群组,
两人从此再也没联系过。基于这样的事实,可以说两人是共同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的主犯
?两人间有犯意联络吗?
若从起诉事实的时间轴来看,李明哲与彭宇华在网络上往来较密切的时间,为2012年9月
至2013年初大约5个月的期间,占起诉事实所涵盖期间(2012至2016年)的十分之一不到
;较少为人所注意到的是,李明哲被控的“犯行”,在2013年5月之后,非常稀薄,只有
2015年6、7月的网络言论,与每年固定访友的高谈阔论。这,像在“颠覆政权”吗?只因
为李明哲过去与彭有所来往,网络上来往的对象又同属一个大群组,就把两人的行为,跨
时间的放在一起,其间的联结足够吗?在2017年起诉,把重点放在2012年9月至2013年初
的言行,不是很奇怪的事吗?
第三,李明哲的言论内容,包括了鼓吹西方民主、多党政治、政党轮流执政、有关六四天
安门事件、1989年苏联瓦解、乃至对中国境内社会事件的评论。但这在中国的眼中,构成
了“歪曲事实、挑起仇恨、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政府、诽谤现行制度、煽动他人颠
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是的,言论。单纯的言论。
起诉书中说:“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过QQ空间、脸书、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
,大规模散播诽谤、抨击中国政府和国家社会制度的图片和文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其中,使用QQ空间发布300余篇原创和转载图文,被浏览5万余次,转载2000余次,评论
400余次;使用脸书发布40余篇贴文;使用微信在[数个微信群]发布大量文字、语音。”
就此,李明哲的庭讯中说:“在华南组织公民学堂,撰写恶意抹黑中国政府的资料和文章
。……(停顿后才突然补充)意图这个……颠覆这个……国家政权。”这样的停顿,其实
说明了一切因言论入罪的荒谬。
第四,李明哲被控的言论,去除在中国访友期间,绝大部分皆是在中国境外所为。此点对
于被控行为的“行为地”的认定,非常重要,后述会详加讨论。
台湾人,你为什么冷漠?
这些都是基于中国方面制作出来的起诉书与经过剪辑庭讯中,所揭露的公开资讯,所作的
分析,就有如此多的破绽与漏洞。问题是,李明哲有得到适切的法律咨询与协助吗?在法
庭上,有律师挑战法院的管辖权、挑战被控言论无法构成“组织、策划、实施”等行为、
挑战将李明哲与彭宇华论为共犯的合法性吗?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说李明哲得到公平的
审判吗?
更离谱的是,台湾的舆论中充斥着假设李明哲一定是“有问题”的看法:有人以向来的犬
儒想法,认为“你没干犯中国它干么抓你”;有人质疑“干么关心中国民主,与异议份子
往来密切”;有人认为“入境就要问俗”、“言论自由有限制”、“台湾会这么乱就是太
自由:看吧,在台湾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中国认为是犯罪”;有人附合中国人士看法,认
为“李明哲案的审判是高规格,是中国法治的模范,远胜过台湾”,傻傻分不清什么是“
法庭表演”(show trial),什么是公开透明……不一而足。
更恶质的,有公众人物,在完全没有事实基础的情况下,造谣“梅花公司”涉及使用武力
手段推翻中国政权,而李明哲涉及为该公司走私军火。也有人跟着中国的官方与网军,质
疑李净瑜对中国掮客强硬态度,背后的动机不单纯,甚至质疑她的人格。更多的人,则冷
漠以对。
但很少人问:为什么在中国,言论可以入罪,而且还是论如此重的颠覆政权罪?更少人问
:究竟为什么,中国可以追诉李明哲?
而这正是关乎所有人的问题:为什么在台湾的家中上上网,跟中国人在网络上有所来往,
彼此谈论时事,讲讲民主,不论是最近还是相当时日以前,一旦进入中国,就可能被逮捕
、起诉、审判?这不是相当于,容许中国执法之手,伸进台湾,甚至伸进你家吗?如果容
许这种事发生,对台湾社会将产生什么效果?
你,会是下一个李明哲吗?
中国审判李明哲的管辖权基础
9月11日起诉书中,对于中国法院对“台湾公民”李明哲,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如果有,
其基础为何,未置一词。起诉书似乎假设,这不构成问题。或者,这的确是问题,但故意
不加以处理。在庭内庭外都滴水不漏的安排好的情况下,没有人提出管辖权的挑战,而李
明哲也认罪了。
问题过了吗?没有。这正是台湾作为国家,该出来的时刻。
中国(故意)不讲,我秉持台湾官方向来不愿触怒中国,展现对中国百般的体贴,以“两
岸一家亲”的精神,帮中国来想想它的管辖权问题。中国有权审判李明哲,有以下五个可
能的管辖权基础:
1.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发生在台湾的犯罪,拥有领域管辖权。
2.李明哲为“中国台湾居民”;中国对其拥有国民的管辖权。
3.台湾并非中国的领土,李明哲也非中国的国民,其大部分的被控犯行虽然都是在台湾作的
,但由于“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发生,依“犯罪结果地理论”,中国对
该等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4.承上前提,虽然李明哲被控的犯行为外国人在境外所为,但因为犯罪被害人是中国人,中
国对该等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5.承上前提,虽然李明哲被控的犯行为外国人在境外所为,但因为其犯罪行为的效果会影响
中国,中国出于保护其核心国家法益之必要,而对该等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领域管辖?国民管辖?
上开第1、2项,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最为稳固建立,也是每个国家都主张的管辖权基础,台
湾与中国也不例外。
第1项的领域管辖,系指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域内之犯罪,主张刑事管辖权(中华民国刑法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基此,台湾对2010年在台北市驾车致人于死的英国
人林克颖,行使刑事管辖权。该案经法院判刑,惟林克颖在服刑前潜逃至英国,目前引渡
的诉讼尚在苏格兰法院进行中。
第2项的国民管辖,系指国家对于其国民领域外之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主张刑事管辖权。
(中华民国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皆要求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国对李明哲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未明确主张对发生在台湾的行为行使领域管辖权,也未
明确主张对李明哲行使国民管辖权。这两项基础明显不符合台湾与中国互不隶属,在绝大
多数的情形互不管辖的事实状态,也不为双方的法院实务所遵循。“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
司法互助协议”的缔结,基本上也是基于双方在领域或国民管辖上,互不隶属的前提,因
此有犯罪侦查、取证、送达、人员遣返等方面的合作。
但中国就此的沉默,留下两个不确定性:第一是中国是否选择性的在个案推进对台湾或台
湾人的管辖,第二是台湾自己的法制是否对发生在中国或中国人之犯罪,主张管辖权。
众所周知,中国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不但表现在其对外声明(例如建交公报
或在国际各场域的声明),也表现在其国内法(例如其《宪法》或《反分裂国家法》)。
中国也主张台湾人并非外国人,而是“台湾居民”。
过去多半认为这样的领土或国民主张,政治性宣示的成分居多,因此在实务上,双方的关
系,除了名目上不能叫做国际关系,在实质上几乎等同于国际关系,台湾人在中国内国法
上的各项待遇,几乎等同于外国人。
但近年来,迹象显示,中国正由各方面积极的创造法律上的模糊空间,将台湾人等同于其
国民,并将其法律直接适用至台湾。前者最明显的例子,是自2015年起实施的新版台胞证
与其电子化,号码的编码方式与其国民的身分证一致,并对台湾人实施“国民待遇”,便
利其往来与在中国停留与进行各项金融、民事与商务活动。后者的例子,则是刑事管辖权
的扩张。李明哲案的起诉事实,绝大部分针对他在台湾的行为。中国对此刻意忽略,而且
在双方交涉中,刻意不理会蔡英文政府,视台湾政府为无物,值得警戒。
姑且不论中国怎样对待台湾。台湾自己的法制,如何对待中国,也是模糊空间的来源。台
湾自己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将中国的领土定义为“大陆地区”,主张其为“台湾地
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将中国国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就刑事管辖而言,《两
岸条例》似乎仍主张中华民国的领域管辖及于中国。该条例第75条规定:“在大陆地区或
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
或一部之执行。”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705号刑事判决指出,“大陆地区虽因事实
上之障碍为我国主权所不及,但在大陆地区犯罪仍应受我国法律之处罚,其犹属我国领域
,并未放弃其主权。”
这些法律见解,在2016年肯尼亚电信诈欺事件中,为法务部与陆委会引用,作为主张对涉案
台湾人管辖权的基础。因为依照法务部的法律见解,刑法对于台湾国民境外犯罪,唯有在
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才主张国民管辖权。而不论刑法第339条的诈欺罪,
或第339条之4的电信诈欺罪,最轻本刑均未及3年,无法主张国民管辖,只好依据上引《
两岸条例》第75条与最高法院判决,主张对中国的领域管辖!且是以犯罪被害人身处于中
国为联系因素!(刑法第5条于2016年11月30日修正,对加重诈欺罪主张保护管辖,则为
后话)。
如果今天台湾政府,以中国在李明哲案对台湾行使领域管辖或国民管辖为由,正式提出抗
议,而中国政府引据上列台湾法律与判决,主张台湾自己也仍然对中国主张领域管辖,因
此它对台湾的管辖主张,也是“刚好而已”,台湾政府该如何回应?
法务部、陆委会的官员,在“依法行政”、抱残守缺引述这些见解时;立法委员们,在坐
视行政部门如此陈述而不采取任何行动时;还有那些主张“两岸并非国与国的关系”、“
主权互不承认,治权互不否认”的人士,当你们侃侃而谈时,是否想过,把不切实际的政
治主张放进会定人罪的法律制度时,会创造中国对台湾与台湾人主张领域管辖与国民管辖
的模糊空间,导致陷台湾国民于中国刑事管辖的后果?李明哲案可能只是个开端。未来涉
及的将不只是李明哲,而是有更多有可能触犯中国刑法的台湾国民。这些荒诞的内国法律
与见解,还不需要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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