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拒绝往来户改个名就能做政府生意?

楼主: umr0917 (红人)   2016-12-20 18:39:00
【媒体来源】
政府采购 换你说话(FB)
【新闻标题】
拒绝往来户改个名就能做政府生意?民众实在看不懂!
【完整内文】
我国政府为维护公众利益,在政府采购法101条中,特别规范14种不良厂商事由,若标案
承包商有上述情事,就会被政府列为“拒绝往来户”,在一定期间内(至少一年),不得
参与公部门的任何标案。该条文原意是要维护政府采购品质,但在执行上,公共工程委员
会可谓毫无任何强制能力。原因在于,较有规模的公司,只要将财报拆分到独立公司,名
字稍稍更动,就能够躲掉拒绝往来户的限制,对该公司营运的影响,实在微乎其微。
 
此种情事在资讯产业层出不穷,绝非仅有单一个案,所影响的金额超过上亿者,亦不在少
数。这其中每一块钱,都来自国民的税金,若厂商遭停权的事由确实成立,对公众利益确
有影响,政府及国民就应审慎关注、不能默许此类事情发生。
 
在这个议题上,若就现行制度而言,工程会、厂商,都依法办事,无程序上的瑕疵。但就
设立法规的目的而言,工程会现行的做法,并没有确实做到公平、公开,因而影响公众及
厂商利益。
 
上述14项条款中,“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可归责于厂商而延误履约,情节
重大”二项,在认定上,最常发生争议。公部门时常面对复杂政治压力,光在“重大”二
字的定义上,就有极大的发挥空间,遑论还有其他12项条款的认定。要如何以维护采购公
平、维系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使不良厂商确实无法参与投标,而抱有冤屈的厂商,也不会
申诉无门,确实需要专家学者、产业、公协会、民代、公部门的共同努力。
 
以资讯产业为例,为使履约相关争议的界定更加公平,国发会于105年1月14日发布“资讯
服务采购履约争议调处会设置及作业要点”,期以调处委员会的方式来做产官之间的沟通
平台,做出公平审断。在委员组成部分,机关不能超过一半比例,另外一半则由国发会邀
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公正”人士进行审理。
 
但不管是上诉工程会、或是透过调处委员会,都是由官方召集,官方审议。此等作法,不
禁令人怀疑,产业界的声音,是否能够被正确的听见?反之,某些有官方持股的厂商,董
事群本身就是官方大老,在这个制度下,有关单位是否能够确实依法办事,抑或这只是再
一次的“官官相护”?
 
厂商与政府对“停权”的争议,或许出于双方对于同一件事情有不同标准,但最后的认定
依然是官方说了算,也难怪厂商被逼得急了,不得不运用法规的灰色地带,规避相关限制

 
如何在不妥协大众利益的情况下,推动相对公平的采购法规,是工程会极重要的任务。当
民众知道有像“成立新公司就可以逃避拒绝往来户”这等危及到公众利益的情事发生时,
亦应持续关注相关单位的作法,及法规精进过程,以共同创造公平、公开、公义的采购环
境。
【新闻连结】
https://goo.gl/LEj4AC
【备注心得】
只要改个名就可以继续做生意,原来政府的“最终手段”只有这种程度。
况且,若政商关系好的大厂商真的出包,恐怕政府也不敢将其列为拒绝往来,哀。
作者: defendant (被告)   2016-12-20 20:58:00
推推
作者: nolag (达文喵)   2016-12-20 21:29:00
其实我看不太懂内文跟标题的关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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