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草案中
36 条最后面有提到:
"但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时数不受第三十
二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不过关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
40 条有 "得停止第三十六
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假期。"
假设不认为休息日是假期的话。
32 条第 3 项有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但是上面两条都有需要通知的规定。
32 条第 3 项:
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
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40 条:
前项停止劳工假期,应于事后二十四小时内,详述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
关核备。
如果说休息日可以用 32 条第 3 项的规定就好,
那感觉一例一休 36 条最后面写的似乎有点多余。
但如果不能直接用 32 条第 3 项的规定,
那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就不需要通知?
(感觉像是 36 条多写的,
或是漏掉通知报备或是核备的规定)
参考:
现行劳基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一例一休草案(doc档)
http://lis.ly.gov.tw/lylgqrc/mtcdoc?DN090120:LCEWA01_090120_0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