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udaka (〥 会须一饮三百杯)
2016-10-05 23:22:01※ 引述《xxyxx (123)》之铭言:
上略,个案不提
: 用租赁契约就可以把产品售价、保固内维修费用、
: 售后服务,甚至于耗才费用等等通通摊进每月租金里面,
: 反正租赁时间和规定使用年限一样不就好了,
: 你们的设备使用年限又不会和房子一样久,实务上不能操作吗?
: 一次付清无法保证售后服务,改成租赁月结年结不就好了,
: 当然这样玩可能会比买断贵一点,不过这样不就可以闪过你们的问题了?
: 我搞工程的,这方面还真是不知道。
不是所有的东西都适用租赁,例如辐射作业设备就不会有人愿意租给你
因为用过就有污染无法返还阿,当然也就不可能适用中途解约的要件了 =_=
: : 举个例子吧,前几年同事办了个设备采购,已知至少有两间厂商可以提供类似设备
: : A 厂商的设备 200 万一台,但是售后服务较差,而且常常误作动
: : B 厂商的设备 300 万一台,售后服务比较好,也比较稳定
: : 这些资讯都是已知,而且是其他使用单位的回报
: : 同事在撰写规格的时候确实想要卡掉 A,就写了一两条 A 达不到的要求
: : 公告后 A 厂商提出异议,于是采购单位就要求提出该规格的必要性说明
: : 当然很难提出啊,只好改规格
: 很简单啊,采购审计怎么确认是因为A厂商产品烂还是B厂商和你们关系比较好?
: 这就是最有利标的盲点。
你误读了,上面的例子是 “公开招标”,才可能会有你说的问题
现在最有利标一定要走异质采购,要经过评选程序
而评选委员有 1/3 必须是外部委员,反而比较不会有你说的问题
如果还是很介意私相授受的问题,也可以把外评委员比例提高到一半以上
总之这不是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是要增加合格外评委员的数量
: 如何确认是对国家有利还是对承办人有利?
又怎么确认最有利标一定对国家有利呢?
说起来、所谓有利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满足程序正义,但是成果差劲,这样对国家有利吗?
我们不该追寻另一个既可满足程序正义,又能保障成果品质的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