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etze: 你们这派的理论大师石头大讲了半天说最后手段是上国际法庭09/11 12:51
→ goetze: 事实上是国际法庭我们没资格去,怎办?09/11 12:52
感谢goetze的提问,本鲁刚好挖到跟你质疑相似的资料惹,也请其他的乡民参考参考
这个战场 很难赢
对于台湾(不是中华民国)地位的问题,吕副总统曾建议“到国际法庭打官司”,但因为
诉讼主体必须是“国家”,且“台湾是否为国家”正是系争之所在,从而让事件变成“套
套逻辑”;昨天自由广场〈为台湾另辟战场〉一文,建请友邦向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advisory opinion),以确认台湾是个“国家”。
但转个弯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一样难如登天,原因出在法律规定。
〈国际法院规约〉第4章第65条说:
“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
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重点在于“联合国宪章”。
而〈联合国宪章〉第14章第93条设计为:“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
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
同时,第96条规定: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
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换言之,想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要有授权,
其授权的源头(authorized by…)在大会(或/与安理会的建议)。
目前“‘中华民国’想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在秘书处就被挡下来,
那请友邦向大会提:“‘中华民国’想向国际法院请教‘台湾’是否为国家?”的议案,
结果当然不言可喻。
教授提及一个流行但并不正确的见解是:“说台湾尚未独立‘是把已出生的国家─台湾─
推回子宫’”,言下之意是相当荒谬的。但这是无视于法理程序者的直观定论。
1964年南罗德西亚(日后的津巴布韦)“片面宣布独立”引起轩然大波,
联合国且首次实施全面制裁。
关键是“南罗德西亚问题”在1979年“(大英)国协政府首长会议”后的〈路萨卡宣言〉(Lusaka Declaration)中获得共识:
先回复“殖民地”地位,由女王重新派遣“南罗德西亚总督”索姆(C. Soames),
再将“权力”移转给当地合法政府,以变成过渡国家“津巴布韦罗德西亚”,
才于1980年让它独立为津巴布韦;
安理会并以“联合王国再度负起管理国责任”为基础欣然附议。
片面宣布独立后16年,津巴布韦仍须重回1964年的时空原点,
再度走完法理程序才被国际承认;
同理,台湾问题的现实虽在21世纪,
法理与程序却必须从1945年(甚至于1941年)重新走起不可。
这是无法跳跃、回避与取巧的严肃课题,少数人一句“塞回子宫”岂非过于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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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四章咨询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一.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
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二.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
题,应有确切之敍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
第六十六条
一.书记官长应立将咨询意见之声请,通知凡有权在法院出庭之国家。
二.书记官长并应以特别且直接之方法通知法院(或在法院不开庭时,院长)所认为对于咨
询问题能供给情报之有权在法院出庭之任何国家.或能供给情报之国际团体,声明法院于
院长所定之期限内准备接受关于该问题之书面陈述,或准备于本案公开审讯时听取口头陈
述。
三.有权在法院出庭之任何国家如未接到本条第二项所指之特别通知时,该国家得表示愿
以书面或口头陈述之意思,而由法院裁决之。
四.凡已经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或两项陈述之国家及团体,对于其他国家或团体所提之陈
述,准其依法院(或在法院不开庭时,院长)所定关于每案之方式,范围及期限,予以评论
。书记官长应于适当时间内将此项书面陈述通知已经提出此类陈述之国家及团休。
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国际法院
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
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
第九十三条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
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
第九十四条
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
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
第九十五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
决。
第九十六条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
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http://goo.gl/lkN69P
【转录心得】
所以台湾要上国际法庭需要有其管理国帮忙去联国提议才能打官司,
而那个管理国是谁呢?就是当时在联国提"台湾问题案"的米国。
(因日本已签旧金山和约放弃台澎,故由米国负责)
不过很可惜的是,此案被提出无限期搁置,所以一直躺在联国未解决。
同时,PRC身为五常之一,恐怕也会否决让台湾上国际法庭的提议
这是本肥鲁对这篇的心得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