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拿大便换黄金??论此文的逻辑谬误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6-19 17:33:30
※ 引述《MADAOTW (MADAO)》之铭言: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劳动基准法.htm
: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 太囉唆我直接po文
: 您问我哪里不同不是您自己写出来了吗?
: 我再写一遍。休息日跟例假日不同在哪:
: *4.休息日上班*不可补假。
: *5.休息日上班*不需向主管机关核备。
休息日上班依法应予适当之补休,前文有写,请参照。
合意加班均无向主管机关核备之义务。
雇主因紧急事故要求加班,都需要向主管机关核备,前文有写,请参照。
: 再来,
: *3.休息日工作薪资未满一日*不可以一日计,
: 好这点你不同意,还抬出劳委会 劳动二字第039675号函套用在例假上班的情况
: 但39 40条里面提的"假"里面根本就没有休息日,
: 第39条第一项明确排除休息日,第40条
: 的"假期" 你要扩大解释到休息日吗,相信资动部不敢为您背书
: …
: 再来
: http://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41.htm
: 你给的第039675号函最后一句话
: "故劳工*假日*出勤工作于八小时内,应依前开规定办理;
: 超过八小时部分,应依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假日是指36~38条写的”假”不包含现在这个”休息日”
: *前开规定*是给一日薪资
: *超过8小时*走劳基法24条
: 也就是劳动部给一日薪跟24条写 ”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条文 无关,
: 而是体恤出来的规定
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劳工于休假日工作,工资应加倍发给。
 所称‘加倍发给’,系指假日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一日工资......
这个用词跟休息日所使用的一样。
 同一部法律之中,同一用词通常只有单一定义,前文已有叙及。
 阁下主张休假日的加倍发给跟休息日的加倍发给定义不同,
 这是一个很奇妙的见解。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19 17:51:00
休息日根本没办法套用 39 40条 还要凹吗例假补假写在40条来!不适用39 40条,那你立论的休息日补修在哪里?是32条第三项写的补修 ?抱歉你是不是把32条第三项看成了第二项?草案36条是说32-2好吗!我对了你前前篇13:47的回文,确实如此即便如此32-3也无法用在一般加班情况,适当休息也是模糊用字
作者: tisen (有人密报你猜是谁)   2016-06-19 21:30:00
自己选的怪谁啊?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20 01:30:00
我会强调休息日的适用性,主要在于草案版本试算B最后会是0或1.0 的差异 ,当然正常工会不同意0加班费的情况下去加班,但的确给了资方很大的自由去凹,凹成了就是月薪3W/192 小时(0加班费在休息日), 凹不成月薪 31320/192小时(0.33加班在一般日) 如同旧制,甚至砍七天假,划不来由于上述情况太夸张所以,大便一文才推出类似实际状况的试算C34000/192小时修正案在合意情况下还是48hr,用40也可 既然你说不变,来把这7日套入刚好位于工作日的情况试试,若修正前后这七天照样工作,总时数前后不变,但是为国定假日走39条,修正前合理可多获得加班费125*2*8*7(14000) ,修正后为一般日加班费0,虽修正前前例从未发生大部分都拿0元但劳方还是有法律优势,而修正后则无法律优势现况是这案子已被立院退回去,七天假日今年开始放最先放的是教师节…,这就是我说的修正前的情况修正后是没这节日的,你说进步我也表示我的看法,你对0加班费有意见,一般日上班本来就没加班费,但这种讨论已无意义为了进步当然是直接每两例假,砍七天假OK的 ,但这种修正案只是把事情复杂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