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20 01:30:00我会强调休息日的适用性,主要在于草案版本试算B最后会是0或1.0 的差异 ,当然正常工会不同意0加班费的情况下去加班,但的确给了资方很大的自由去凹,凹成了就是月薪3W/192 小时(0加班费在休息日), 凹不成月薪 31320/192小时(0.33加班在一般日) 如同旧制,甚至砍七天假,划不来由于上述情况太夸张所以,大便一文才推出类似实际状况的试算C34000/192小时修正案在合意情况下还是48hr,用40也可 既然你说不变,来把这7日套入刚好位于工作日的情况试试,若修正前后这七天照样工作,总时数前后不变,但是为国定假日走39条,修正前合理可多获得加班费125*2*8*7(14000) ,修正后为一般日加班费0,虽修正前前例从未发生大部分都拿0元但劳方还是有法律优势,而修正后则无法律优势现况是这案子已被立院退回去,七天假日今年开始放最先放的是教师节…,这就是我说的修正前的情况修正后是没这节日的,你说进步我也表示我的看法,你对0加班费有意见,一般日上班本来就没加班费,但这种讨论已无意义为了进步当然是直接每两例假,砍七天假OK的 ,但这种修正案只是把事情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