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拿大便换黄金??论此文的逻辑谬误

楼主: MADAOTW (MADAO)   2016-06-19 16:36:36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劳动基准法.htm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太囉唆我直接po文
您问我哪里不同不是您自己写出来了吗!
我再写一遍。休息日跟例假日不同在哪:
*4.休息日上班*不可补假。
*5.休息日上班*不需向主管机关核备。
再来,
*3.休息日工作薪资未满一日*不可以一日计,
好这点你不同意,还抬出劳委会 劳动二字第039675号函套用在例假上班的情况
但39 40条里面提的"假"里面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第39条第一项明确排除休息日 ,第40条
的"假期" 你要扩大解释到休息日吗,相信资动部不敢为您背书
既然休息日套不上39 40条,你之后的立论根本站不住脚

再来
http://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41.htm
你给的第039675号函最后一句话
"故劳工*假日*出勤工作于八小时内,应依前开规定办理;超过八小时部分,应依同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假日是指36~38条写的”假”不包含现在这个”休息日”
*前开规定*是给一日薪资
*超过8小时*走劳基法24条
也就是劳动部给一日薪跟24条写 ”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条文 无关,而是体
恤(良心发现)出
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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