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积金从未缴 民营电厂狂A150亿

楼主: baron1860t (拙猫)   2016-05-04 17:06:39
※ 引述《deepdish (Keep The Faith)》之铭言:
: 【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 【新闻标题】公积金从未缴 民营电厂狂A150亿
: 【完整内文】2016-05-04
: 年度盈余超标 依法须提列
: 〔记者欧祥义、黄佩君、张慧雯、杨雅民/台北报导〕
: 根据“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明文规定,
: 民间电厂等民营公用事业当年度盈余超过资本额二十五%时,
: 超出部份的一半须提列为“用户公积金”,以做为减少收费、对抗电价上涨之用;
: 但自民营电厂(IPP)运转二十年来,
: 主管的经济部能源局均未依法要求麦寮、和平等九家民营电厂提列,
: 初估历年来积欠的用户公积金恐逾一五○亿元。
: 依“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规定,民间电厂年度盈余超过资本额25%时,
: 须提列“用户公积金”对抗电价上涨之用,但民营电厂运转20年,
: 主管的经济部能源局都未依法要求麦寮、和平等九家民营电厂提列,
: 初估积欠逾150亿元。
: 图为麦寮民营电厂(资料照)
: http://img.ltn.com.tw/2016/new/may/4/images/bigPic/600_99.jpg
: 若以台电每年售电约两千亿度计算,一五○亿元用户公积金若全数用来降电价,
: 每度约可降○.○七五元,以每月用电约五百度的小家庭计算,
: 一年约可省下四五○元,约是台电四月降电价幅度的一半。
: 能源局从未执法 立委砲轰
: 对IPP业者从未依法提列用户公积金,主管单位经济部能源局昨表示无法回应此事,
: 将在今日与法规会研商后再回应。
: 立委何欣纯怒斥,空有法源经济部却从未执法,致人民权益受损。
: 麦寮电厂坦承不知有此规定,“若真的该缴、就一定会缴”;
: 和平电厂所属的台泥集团则称要研究法条内容后再说。
: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明定用户公积金提列方式,
: 以IPP业者来说,若每股纯益(EPS)超过二.五元时,
: 超出部份的一半要提列,做为避免公用事业涨价之用,
: 同时也有防止民营公用事业获取暴利的立法用意。
: 若民营电厂拒缴用户公积金,同条例第廿一条规定,最重可撤换电厂负责人。
: 另据一九九五年能源委员会(能源局前身)开放民营电厂申设的公告须知,
: 以及二○○九年内政部营建署的解释函,都阐明民营电厂属于公用事业;
: 也就是说,IPP业者依法提列公积金,其理甚明。
: 全数回馈 小家庭年省450元
: 目前共有麦寮、和平、星能、森霸、长生、新桃、国光、嘉惠、星元等九家IPP,
: 这些业者与台电签有二十五年的长期合约,因为台电合约购电价格固定,
: 且燃料涨价时可转嫁给台电,二十年来各IPP几乎都稳赚不赔。
: 以二○○九年为例,资本额两百亿元的麦寮汽电税后盈余为八十八.五亿元,
: 依规定应提列十九.二五亿元的用户公积金;
: 结果这笔应回餽给用电户的资金,却被视为盈余进了大股东口袋。
: 同一年,属于台泥集团的和平电厂盈余八十三.八亿元,和平电厂资本额一○一亿元,
: 每股盈余高达八.二九元,依法须提列二十九.二五亿元,结果也是全数视为电厂盈余。
: 消基会前董事长谢天仁表示,马政府上台后,
: 二○○八年和二○一二年两次的油电双涨造成万物齐涨,引爆民怨沸腾;
: 若民营电厂始终依法提缴用户公积金,民众应可免于过去多年的物价飞涨恶梦。
: 【新闻连结】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85854
: 【备注心得】老虎不抓,专打苍蝇,是不是政府行政怠惰?
: 煎茶苑还在泡茶吗?还是该废掉还给国会调查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8
这条例从民国18年公布后只修正过4次:
[
1.中华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2.中华民国二十年三月七日国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14 条条文
3.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国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条
4.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6 条条文
5.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0446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其中61年和89年都只有小幅度修改,
整个条例几乎都是80几年前所制定,
内容很多其实不太完备或合乎现况。
以高铁来举例,
去年4月官方为了推财改变更了折旧与回馈金摊提标准让高铁由盈转亏,
(另外还扣住高铁存在银行的保证金专户500多亿不准高铁动用)
后来财改案通过后再变更折旧摊提标准,
并且把多年来交通部一直不依大众运输法支付的老残票价差变为可折抵回馈金后,
去年高铁损益变为大赚208亿,EPS 7.19元。
若照条例第12条年度盈余达资本额25%以上时就要提列公积金(也就是EPS 2.5元以上时),
那高铁是否也要需要提列?
这条例看来不管是否有累积亏损,
且只要单一年度EPS达2.5元以上就要提列,
再加上条例第2条所列的适用范围:
[第 2 条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业,除由中央或地方公营者外得许民营:
一、电灯、电力、及其他电气事业。
二、电车。
三、市内电话。
四、自来水。
五、煤气。
六、公共汽车及长途汽车。
七、船舶运输。
八、航空运输。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营之公用事业。]
看起来有不少上市柜公司会有到底适不适用的疑虑?
(例如中华电信、华航、大台北瓦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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